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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质函〔2020〕111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9〕69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相应类别的业务范围和资质标准见附件1、2。

二、检测机构在申请办理资质时,应先经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地查验。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地查验时,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9〕69号)要求对企业申报人员、设备、检测参数、检测场所等内容进行核查。

三、检测机构发生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