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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通知
建质函〔2017〕19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2月15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规划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7〕19号)和《安徽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建质〔2017〕120号),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等法律法规,有效遏制虚假检测报告,切实加强检测市场监管,强化建设、施工、监理及检测机构等单位的质量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升工程质量管理能力,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质量责任,规范市场行为

(一)建设单位的首要质量责任

1.建设单位按规定作为检测业务委托单位主体,履行对检测质量管理的首要责任;

2.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规定,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工作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家及两家以上检测机构。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签订书面合同,不得签署阴阳合同。严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指定和分配质量检测业务(政府质量监管委托的第三方检测除外)。

3.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减少检测数量、降低检测标准,恶意压低检测费用;

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和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

5.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二)施工单位责任

1.按规定取样、制样,取样数量和方法符合相应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送检的样品要代表母体;

2.不得串通监理单位、检测机构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和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

3.按规定在现场设置养护室,样品的留置、养护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规定;不得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做、代养、代送混凝土试件;

4.钢筋、砌体等材料抽样检验从工程实体中取样;

5.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三)监理单位责任

1.按规定对取样、送样及现场检测时实施见证;

2.见证施工单位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真实性;

3.对检测结论不合格的按规定进行处置。

(四)检测机构责任

1.不得出借、挂靠检测资质证书,转包检测业务;

2.不得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格承接检测业务,扰乱检测市场秩序;

3.不得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检测报告;

4.按规定的检测批次数量、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

5.不得更改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

6.不得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

7.按规定要求留置检测试样;

8.按规定上报检测结论不合格事项;

9.检测人员培训真实可靠,检测人员能力满足要求;

10.完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企业库和人员库。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完善检测机构企业、人员等信息。

11.应用《安徽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和《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全过程监管系统(IMT)》,建立检测试验数据自动采集、实时上传制度,由系统出具检测报告,通过技术手段、全程留痕,杜绝伪造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