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意见
USHUI.NET®提示:根据《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涉及“放管服效”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并政办发〔2018〕17号)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和防范,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减少有害信息、非法入侵等对网络安全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确保互联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
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重要意义
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是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院校、宾馆、酒店等不以赢利为目的,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场所。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和互联网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上述场所在传播先进文化、方便人民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给互联网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新问题。这些场所通过接入互联网,在内部以局域网方式为众多终端用户提供上网服务,普遍存在互联网IP地址与内部网络IP地址无对应关系、无固定IP,用户注册信息、登录时间、退出时间未按要求进行留存等影响信息网络安全的重大隐患,给社会稳定、公共利益以及场所自身信息网络安全带来不利影响。为此,我市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安装、运行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
二、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建设标准
安装互联网安全管理系统是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主要方式。互联网安全管理系统必须通过公安部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具有提高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自我管理的功能,达到公安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要求。主要包括:
(一)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和退出时间、主叫号码、账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系统维护日志等内容;
(二)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
(三)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发现、停止传输违法信息,并保留相关记录;
(四)具有至少60天的记录备份功能。
三、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安装范围
(一)使用互联网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