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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发〔2016〕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升我省城乡义务教育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逐步健全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前瞻性;继续加大义务教育投入,优化整合资金,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向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倾斜,统筹解决城市义务教育相关问题,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

二、主要内容

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及我省按照5∶5比例分担,我省承担部分由省市县按照5∶2∶3比例分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覆盖范围按城乡寄宿生的23%予以核定,各市、县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覆盖范围。

(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中央核定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补助水平。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及我省按6∶4比例分担(其中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的县为8∶2),我省承担部分由省市县按照5∶2∶3比例分担,其中省属学校由省财政全额负担,市属学校由省市按照5∶5比例分担。提高寄宿制学校补助水平所需资金,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比例执行。公办学校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我省将根据中央安排适时对基准定额进行调整。

(三)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及我省按照5∶5比例分担,我省承担部分仍由省财政全额负担。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各市建立,所需经费由各市承担。

(四)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中央继续对我省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县级人民政府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教育部门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

三、实施步骤

(一)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2016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生按照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学校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取暖费等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同时,取消对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的奖补政策。

(二)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在继续落实好农村学生“两免一补”和城市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同时,向城市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高校、林场林区等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保障机制,与所在地区同步完善,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体制予以保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