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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涉及“放管服效”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并政办发〔2018〕17号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城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城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满足用户用水需求,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原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6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53号)以及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民用住宅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水压标准,通过建设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设施是将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通过另行加压、储存再送至居民家庭的供水设施。包括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水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深度处理设备、水质监控设备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城市规划区使用城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改造与移交、运行管理、水质管理、卫生监督监测、价格管理和成本核算等。

第四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成本核算和水价的核定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供水安全、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动、拆除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统筹考虑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设施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衡。充分发挥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对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调控作用,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设施,促进节能降耗。

第七条  城市供水管网建设或改造时,设计供水压力应当满足居民住宅用水合理需求,减少因管网水压过低而增设二次供水设施数量。

第八条  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应根据市政供水管道承载情况进行必要的技术论证,在保障水质达标和供水管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经济合理选择二次供水方式。

第九条  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鼓励二次供水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采用的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性评价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对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鼓励由城市供水企业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资产由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维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应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有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它安全供水措施。采用蓄水池或水箱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应经消毒处理。设计卫生标准必须达到国家有关卫生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为推进二次供水节能技术应用,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收集、掌握二次供水节能技术、设备、产品应用情况,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依法建立推荐名录库。纳入名录库的,建设单位应优先纳入招标范围。取得特定专利和专有技术的,可依法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应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由供水企业统建的二次供水工程建设成本,以《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山西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标准》等规定为依据,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该费用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后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定期向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使用情况,接受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章 改造与移交

 

第十六条  对既有二次供水设施,按照国家规定验收符合标准规范,按《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业主共同决定同意移交资产的,由公共供水企业接收实施统一管理;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设施,应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改造,改造完成并按照国家规定验收合格,且经业主共同决定同意移交资产的,由公共供水企业接收实施统一管理。改造费用由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居民合理分担,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第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应当与“一户一表”改造和“庭院老旧供水管网改造”及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等统筹实施,加强物防、技防建设,推行封闭管理模式,切实提高安全供水保障能力。

第十八条  业主或原管理单位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资产转移相关手续时应将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设备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等设施档案及图文资料一并移交。

建设单位或产权人未移交二次供水设施所有权但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二次供水设施的,应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二次供水设施委托运行、维护管理协议。

第十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统管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与最终供水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实现供水企业管理到户、计量到户、服务到户。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为保证二次供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供水企业等应明确各自责任,相互配合,及时通报信息,共同做好二次供水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由城市供水企业统管的二次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和管理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未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原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负责,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监管。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督导,确保二次供水安全。

第二十二条&n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