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2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现行有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4月21日
淮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管理,优化征收流程、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
安徽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开具安徽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市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三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工作。
第二章 征收区域和标准
第四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一)在建成区内, 5万平方米以上的(含本数,下同),住宅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0元;低于5万平方米的,住宅每平方米75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05元;依附于住宅建设的地下室、地下车库、设备用房等设施按住宅标准征收;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40元。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内征收标准的80%征收。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申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建筑类别、面积进行征收。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一次缴清,未按时缴清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给予开发企业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
第三章 减免范围和程序
第八条 以下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人防工程、军事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医疗卫生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