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皖财资〔2022〕1366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资产出租流程,提升资产使用效率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资产(含房产、土地、设备等资产),应经资产产权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集体研究并形成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履行审批手续。
1.拟出租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出租期限在3年以内(含3年)的,授权主管部门审批。
2.拟出租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且资产出租期限在3年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单位出租房产应严格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政府系统重点领域廉政建设的意见》(皖政〔2017〕33号)要求,一律实行公开招租。
1.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出租房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或房产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单位按照《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通知》(财资〔2017〕1396号)等有关规定公开出租;出租房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上且房产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由单位委托产权交易等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出租。
2.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出租房产在合肥的,由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委托产权交易等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出租;出租房产在合肥以外的,由单位委托产权交易等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出租。
3.房产出租合同签订及备案管理,按照《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通知》(财资〔2017〕139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整体出租房产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承租方用于酒店、餐饮、住宿经营的,合同租期不得超过7年。
除房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出租,应实行公开出租,出租流程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三)特殊情况的资产出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主管部门集体决策,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二、调整处置审批权限,规范资产处置管理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制度和程序,履行审核、审批手续,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主管部门负责以下事项的审批:
(1)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且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房屋建筑物的处置;
(2)单位原值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主管部门应当于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建筑物处置事项报省财政厅备案,将省本级党政群机关、省委省政府直属及直接领导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含下属单位)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处置事项报省管局备案。
2.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并报省政府审批的事项:
(1)无偿转让、置换资产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重大资产处置,已经主管部门集体决策的;
(2)特殊情况的资产处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已经主管部门集体决策的。
3.省财政厅负责以下事项的审批:
(1)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2)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的处置;
(3)单位原值在100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上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以上事项中,属于省管局管理的,由主管部门报省管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
(二)单位处置资产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杜绝暗箱操作。以下处置行为必须委托产权交易等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
1.房产出售处置;
2.单位原值在50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值在100万元以上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的处置。
其中,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单位委托产权交易等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经省财政厅审批,资产在合肥的,由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委托产权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