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储备肉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商运字〔201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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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商务局、财政局,广德、宿松县商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储备肉的规范管理,确保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储备肉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安徽省省级储备肉管理办法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3年2月5日
安徽省省级储备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储备肉管理,有效发挥省级储备肉在市场调控中的作用,确保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7年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肉,是指安徽省人民政府实行统一管理的,用于应对局部地区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以及调节供求余缺、稳定市场预期而储备的猪牛羊肉产品,包括活畜储备和冻肉储备。
省级储备肉是省政府的专项储备物资,其动用权属省政府。动用时由安徽省商务厅(以下简称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对承担并圆满完成省级储备肉储备任务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承储费用补助。
第三条 省级储备肉实行资质认定、动态管理、计划下达、绩效评估、属地监管等制度。
第四条 省内从事储备肉管理、储备、加工等活动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商务厅负责省级储备肉的业务管理。负责审核承储企业资质,提出储备肉布点意见;对储备肉数量、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建立肉品等市场供应监控体系;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省级储备肉有关政策,下达省级储备肉计划、出栏(库)通知。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储备肉资金管理。根据储备肉计划落实储备资金;根据储备肉在栏(库)和动用情况,拨付补贴资金;负责监督检查有关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省商务厅与省财政厅联合提出储备肉收储、动用计划建议,按省政府决定,启动实施收储、动用预案。
各市、县(市、区)的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要求分别做好本辖区内省级储备肉的相关管理工作和资金监管工作。
第七条 承储企业负责储备肉在栏(库)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省级储备肉有关管理规定,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督,切实履行承储企业义务,及时报送储备有关业务数据,确保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在紧急动用时,按指定要求,迅速、足量投放储备肉。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八条 承担省级储备肉任务的企业必须先获得承储企业资质。根据储备肉的储备要求,承储企业分为活体储备承储企业和冻肉储备承储企业,均应具备下列共同资质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肉类行业企业,相关设施必须达到承储企业应具备的标准;
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
具有建立省级储备肉台账及质量追溯等信息化管理的软硬件条件;
有稳定的销售网络,诚信经营,自愿并能够承担省级储备肉任务和安全责任。
第九条 活体储备承储企业资质条件:
企业在选址、布局、设施、防疫、饲料、饮水等方面符合《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相关标准。生猪常年平均存栏8000头以上,其中:适繁母猪500头以上,60公斤以上的育肥猪3000头以上,且自繁自养。活羊常年平均存栏5000头以上,其中:20公斤以上羊3000头以上。
第十条 冻肉储备承储企业资质条件:
具有生猪或牛羊肉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资格;具有下游产品深加工能力;冻肉产品质量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储备冷库符合中央冻肉储存冷库有关资质标准,冷库单体库容在5000吨以上。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第十条规定的企业,经市、省直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审查和材料初审,确定审查合格后,向省商务厅上报推荐报告及相关材料。
具有中央储备肉承储资质的企业,自动具有省级储备肉承储资质。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与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规模能力、管理水平、区域平衡、成本节约、便于监督的原则,对申报承储企业进行资质审定,并将初审合格的企业名单在省商务厅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有承储资质的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有多个养殖场或冷库的,每个养殖场或冷库应单独申报承储资质。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资质实行定期检定、动态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获得资质的企业,必须按时登陆省级储备肉监测系统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因质量等问题被取消承储资质的企业,2年内不得申请承储资质。因数量等问题被取消计划的企业(包括承担中央储备肉),2年内不予以安排计划。连续3年未承担任务的企业,需重新申请资质。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储备的总体布局和市场调控需要,从具备承储资质的企业中按择优安排、兼顾平衡的原则,每年初下达储备肉计划。
第十六条 活畜储备实行一次下达全年任务、分两轮实施。首轮计划执行结束后,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结合日常检查和信息报送等情况,组织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合格的企业继续承担第二轮储备计划,否则予以调减或取消第二轮储备计划。承储补助在每轮计划下达后预拨到承储企业,年终清算。
冻猪肉收储按照《安徽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实施细则》等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在企业承储期间,组织开展检查,包括数量核实以及质量检测等。
第十八条 储备任务下达时,省商务厅与承储企业签定储备肉代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
承储企业根据合同约定,落实入储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后,书面报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验栏(库),同时提供入储的专舍(垛)平面图、入储批次数量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得擅自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落实入储计划。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储备计划,承储企业应在核查前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请调减计划。于核查后再上报调减计划的,作为未完成任务处置,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在栏(库)管理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建立健全储备肉在栏(库)管理制度,加强储备肉日常管理。储备肉实行专舍(栏)或专仓(垛)存放,专人负责、专账记录,实施台账、质量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