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
汴政办〔2014〕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 [2022] 1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2024〕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3日
开封市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救助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有效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是指我市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第三条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夫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实行经济救助: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女方年满49周岁;
(四)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五)现无存活子女。
第四条救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平和真实的原则;
(二)政府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救助标准: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为我市户籍的,一次性救助1万元;夫妻一方为我市户籍的,一次性救助0.5万元.
第六条救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每年的5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开封市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救助申报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报表》,全市统一格式,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印制,免费发放),并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及独生子女死亡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