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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自然资规〔2021〕1号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新《土地管理法》有关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规定,规范我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行为,落实评估责任,省厅制定了《江西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社会稳定风险防控,规范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行为,落实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创建和谐稳定的土地征收社会环境,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土地征收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赣办字〔2012〕21号)和《江西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办字〔2014〕3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申请集体土地征收前,对土地征收过程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科学系统、客观公正的预测、分析和评估,提出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确定风险等级,作出风险评估结论。

第四条  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民为中心的总体要求,以正确把握和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介入”,从源头上预防或减少不稳定事件的发生,保障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和谐有序的土地征收社会环境。

第二章    评估原则

第五条  实施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人民至上,保障权益。强化宗旨意识,牢记人民至上,按照短期与长期利益并重的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属地管理,责任到位。实施土地征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为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

(三)科学评估,预防化解。按照科学的程序方法,对土地征收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先期预测与评估,依法合理防范化解矛盾纠纷风险,确保土地征收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民主决策,依法行政。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开展评估,充分征询群众意见,做实基础工作,依法、规范实施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章    组织实施及经费保障

第六条  按批次报批土地的,由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征收的,由拟使用土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涉及房屋拆迁的,由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实施部门(单位)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林业、信访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做好评估相关工作。

第八条  拟使用土地的项目建设单位或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保障评估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四章    评估组织方式

第九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自行组织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具备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应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有固定办公场所、熟悉土地征收业务、有良好商誉的涉土、社会工程类咨询等机构。

第五章    评估范围与适用方式

第十一条  申请征收集体土地前,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适用方式具体如下:

(一)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征收可与建设项目一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但应单独编制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符合本办法规定。

(二)按批次报批土地的,可以单个地块或多个地块为单元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内容需覆盖每个地块。

(三)单独报批用地面积小于100亩,初步判断社会稳定风险小的,由组织实施部门(单位)征得政法委同意后,可采用简易程序。

(四)土地征收涉及房屋拆迁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合并开展。

第六章    评估内容及程序

第十二条  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法性。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形,是否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地计划等;用地选址、用地规模是否科学合理;土地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补偿安置是否合法。

(二)合理性。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是否合理,是否兼顾了被征地农民的当前和长远利益;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是否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等。

(三)可行性。土地征收的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是否制定具体、详实、可操作的征地工作方案和完善的配套措施;权属是否有争议,补偿安置经费能否落实;是否征求相关利益群体意见,是否开展了宣传解释工作,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和认可,决策事项作出后是否能够顺利组织实施。

(四)可控性。土地征收的决策是否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重大社会治安问题,是否会引发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措施是否充分;对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否制定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应急预案和防范化解的对策措施,是否在可控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启动土地征收事项时,应提前或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以下程序:

(一)简易程序

1.向政法委提交《江西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申报表》。

2.收集评估事项相关资料,开展综合研判分析,预判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研究防范化解措施。

3.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包括事项的基本情况、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开展的调研、核查和走访座谈听取的意见、风险分析、防范化解措施及作出评估结论等内容。

4.评估报告备案。送交《江西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表》及评估报告到政法委备案。

(二)普通程序

1.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时间安排等。

2.进行评估申报。向政法委提交《江西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申报表》,接受工作指导。

3.开展民意调查。根据拟定的评估方案,采取现场和网上公示、舆情调查、问卷调查、走访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4.组织开展论证。全面梳理民意,理清群众的主流意见及核心诉求;针对群众的意见和诉求,对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并研究提出化解的措施和办法;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主要由专家、当地熟悉情况乡村干部、群众代表组成,对开展稳评工作的方式方法、所作的风险分析预测以及提出的应对措施、评估初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并进行研究完善,论证结束后出具论证意见。

5.确定风险等级。以问题化解为导向,根据调查和论证情况,按照低风险(C级)、中风险(B级)、高风险(A级)三个标准确定风险等级:

(1)低风险(C级)。调查与论证阶段发现的风险点、风险源,通过调整决策预案或采取相应化解措施,能够全部得到有效化解的。

(2)中风险(B级)。调查与论证阶段发现的风险点、风险源,通过调整决策预案或采取相应化解措施,大部分能够得到有效化解,剩余未化解的风险点、风险源不会造成矛盾对立、问题激化的。

(3)高风险(A级)。调查与论证阶段发现的风险点、风险源,通过调整决策预案或采取相应化解措施,多数无法得到有效化解,或者剩余未化解的风险点、风险源矛盾对立尖锐、容易引发不稳定事端的。

6.编制评估报告。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包括评估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