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本级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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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有关各单位、各大专院校:
为了深化政府集中采购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了《江西省省本级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江西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29日
江西省省本级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集中采购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江西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机构公布的集中财购目录中的通用类办公设备采购项目应当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其中用于科研、测绘等特殊用途的办公设备不纳入批量集中采购的范围。对已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因时间紧急或零星特殊采购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省本级各预算单位可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后另行采购,但另行采购数量不得超过同类品目本年度预算总额的10%。
第三条 省本级各预算单位在采购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通用类办公设备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采购,属于超标准采购的,财政不予支付。
第四条 省财政厅综合考虑预算标准、办公需要、市场行情及产业发展等因素,逐步制定相应品目完整、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的通用类办公设备采购基本配置标准(以下简称基本配置标准)。
第五条 各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计划安排,协调处理好采购周期、采购数量与配备时限的关系。应当认真组织填报批量集中采购计划,保证品目名称、配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