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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试行)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试行)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9号


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追究各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及《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质〔2018〕162号),我厅编制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试行),现予公告,请各地认真执行。



附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试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28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试行)


注: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以

下简称《通知》;

3.《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质〔2018〕162号)以下简称《细则》。

《规定》主要条款

违法违规行为

认定条件

认定标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条件1

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

满足条件1,并满足条件2至条件5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第二十九条中“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条件2

未提供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条件3

未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条件4

虽提供了条件2、条件3的资料,但经审查发现所提资料不能满足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条件5

虽未出现条件2、条件3、条件4的情况,但未向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等单位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


条件1

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已招标或已委托施工。

满足条件1,并满足条件2至条件3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第二十九条中“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

条件2

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清单。

条件3

招标文件中未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清单并提供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条件1

工程已开工且按合同约定达到支付条件。

同时满足条件1和条件2,认定为: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第二十九条中“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条件2

建设单位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

条件1

需要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土方工程、边坡工程、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等危大工程已施工。

满足条件1,并满足条件2至条件4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第二十九条中“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

条件2

建设单位未委托第三方监测。

条件3

虽然委托但监测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无委托合同或协议。

条件4

违反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其它规定。

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

条件1

深基坑工程等危大工程已施工并发生了基坑监测预警、报警事件。

同时满足条件1、条件2、条件3,认定为: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第二十九条中“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

条件2

当发现异常情况时,第三方监测单位按监测方案要求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发出了预警、报警。

条件3

建设单位在收到监测单位的预警、报警信息后没有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第三十条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条件1

勘察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交正式勘察文件。

满足条件1,并满足条件2至条件3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勘察单位违反《规定》第三十条“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条件2

勘察报告中没有对相应的施工风险内容的论述。

条件3

勘察报告中对施工风险的论述没有针对性。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条件1

设计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交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

满足条件1,并满足条件2至条件4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设计单位违反《规定》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条件2

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

条件3

虽然未出现条件2情况,但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条件4

对于下列“超危大工程”,未随同主体结构一并进行设计,并对相应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提出具体的、明确的施工安全要求:

(一)  深基坑工程;

(二)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三)  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四)  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五)  暗挖工程;

(六)  水下作业工程

(七)  其它需要进行专项设计的工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条件1

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

一、同时满足条件1和条件2,并满足条件3至条件7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违反《规定》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二、同时满足条件1和条件8,并满足条件9至条件10及条件5至条件7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违反《规定》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条件2

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条件3

施工总承包单位无法提供专项施工方案。

条件4

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了专项施工方案,但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签章手续不符合要求,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1)无编制人员签字或代签名;(2)无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或代签名;(3)未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条件5

违反《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对需要由勘察、设计单位复核确认签字的未经勘察、设计单位复核并签字确认。

条件6

专项施工方案已由施工单位内部审签完毕,但未提交监理机构审签。

条件7

提供的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内容违反《通知》要求,有严重缺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条件8

危大工程实行专业分包,专项施工方案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条件9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均无法提供专项施工方案或有一方无法提供专项施工方案或二方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不一致

条件10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提供了专项施工方案,但总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内部审核签章手续不符合要求,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1)无编制人员签字或代签名;(2)无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或代签名;(3)无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或代签名;(3)未加盖专业分包单位公章,(4)未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

条件1

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

满足条件1,并满足条件2至条件3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施工单位违反《规定》第三十三条中“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

条件2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编制人员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交底工作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1)交底人员或被交底人员不全;(2)人员变动时未重新或补充交底;(3)涉及到《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内容的专项施工方案,相应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参加上述交底并提出施工建议。

条件3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交底工作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1)交底人员本身未接受条件2所述的交底工作;(2)交底人员或被交底人员不全;(3)人员变动时未重新或补充交底。

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条件1

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

满足条件1,并满足条件2至条件3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施工单位违反《规定》第三十三条中“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条件2

危大工程公示牌设置不符合要求,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1)未设置公示牌;(2)设置位置不是在人员经常出入的显著位置;(3)公示牌信息不全,不符合或低于《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要求,

条件3

危大工程警示标志设置不符合要求,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1)未设置警示标志;(2)设置位置不是在危大工程施工场所;(3)警示标志信息不全,不符合或低于《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要求;(4)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如《安全标志》(GB2894)、《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79)、《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条件1

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

满足条件1,并满足条件2至条件5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施工单位违反《规定》第三十三条中“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条件2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不符合《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8〕91号)的要求。

条件3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由施工单位委派。

条件4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在现场监督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并留下相关记录。

条件5

虽未出现条件4的情况,但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1)当现场出现重大隐患或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时,没有及时告知项目负责人,要求其立即整改;(2)当现场出现重大隐患时,没有立即告知项目负责人,要求其立即整改;(3)当现场出现重大隐患或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时,项目负责人没有采取整改措施时,没有立即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条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

满足条件1,并满足条件2至条件3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施工单位违反《规定》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条件2

施工单位无法提供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等相关资料。

条件3

施工单位提供了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等相关资料,但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的:(1)参加论证的专家未从专家库中选取,(2)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人数少于5人,(3)与工程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违反《细则》第十八条要求的,(4)专家未参加专家论证会即在论证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字的。

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条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

一、同时满足条件1和条件2,并满足条件3至条件5的一项,认定为:施工单位违反《规定》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


二、同时满足条件1和条件6,并满足条件7至条件9的一项,认定为:施工单位违反《规定》第三十四条“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条件2

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

条件3

施工单位未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条件4

施工单位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但未重新履行《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程序。

条件5

施工单位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且重新履行完《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程序,但未经专家组长同意。

条件6

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结论为“不通过”。

条件7

施工单位未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条件8

施工单位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但未重新履行《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程序。

条件9

施工单位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且重新履行完《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程序,但未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条件1

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

同时满足条件1和条件2,并满足条件3至条件7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施工单位违反《规定》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条件2

施工单位未按照已履行完《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程序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危大工程施工;或未按照已履行完《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程序和专家论证程序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

条件3

主要施工方法、工艺流程、技术参数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条件4

主要施工机具、设备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条件5

主要材料规格、型号等主要参数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条件6

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与专项施工方案不一致, 且未按规定变更。

条件7

存在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并增加安全风险的其他情形。

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条件1

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擅自修改内容的部分)。

同时满足条件1至条件3,认定为:施工单位违反《规定》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条件2

施工单位对已履行完《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程序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已履行完《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程序和专家论证程序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擅自修改,且未重新履行上述程序。

条件3

专项施工方案擅自修改的内容,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1)主要施工方法、工艺流程、技术参数;(2)主要施工机具、设备;(3)主要材料规格、型号等主要参数;(4)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 且未按规定变更;(5)其他擅自修改并增加安全风险的内容 。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

条件1

危大工程已施工。

满足条件1,并满足条件2至条件4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施工单位违反《规定》第三十五条中“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

条件2

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履职,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1)存在挂靠现象;(2)考勤记录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地方管理规定;(3)离开现场时未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办理请假手续;(4)离开现场时未向项目管理班子交底,确定现场临时负责人。

条件3

当发现隐患或不规范作业行为或收到包括来自建设单位、监理、监控、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关于危大工程的预警、报警、整改等口头或书面通知或指令时,没有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条件4

虽然采取了措施,但整改后没有向提出指令方回复。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


条件1

危大工程已施工。

满足条件1,并满足条件2至条件3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施工单位违反《规定》第三十五条中“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

条件2

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确定的方法、频率等进行监测,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1)监测人员不符合要求或未参加方案交底;(2)监测仪器、设备不符合相应要求或未进行标定;(3)监测基准点未按要求维护;(4)监测方法不符合方案要求;(5)监测频率不符合方案要求;(6)无监测记录或记录格式不符合要求或记录无签名。

条件3

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确定的方式、频率等进行安全巡查,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1)巡查人员不符合要求或未参加方案交底;(2)巡查频率不符合方案要求;(3)无巡查记录或记录格式不符合要求或记录无签名。

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

条件1

危大工程已施工,按规定需要验收且局部(分阶段)或整体已达到验收条件。

满足条件1,并满足条件2至条件4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施工单位违反《规定》第三十五条中“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

条件2

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或虽经验收合格但未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条件3

验收机构及人员不符合相关验收规范、标准、规定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

条件4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条件1

危大工程已施工并发生了险情或事故。

满足条件1,并满足条件2至条件4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施工单位违反《规定》第三十五条中“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条件2

施工单位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条件3

应急处置措施不符合应急预案要求。

条件4

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未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条件1

危大工程已施工。

满足条件1,并满足条件2至条件4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施工单位违反《规定》第三十五条中“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条件2

未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条件3

档案目录与内容不符合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管理要求。

注:当行业或地方对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无要求时,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以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资料纳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三)风险评价和风险管控相关资料,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说明或意见;

(四)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批手续;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

(六)方案交底及安全技术交底;

(七)施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八)项目负责人现场履职记录;

(九)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记录;

(十)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记录;

(十一)上月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说明;

(十二)验收记录;

(十三)隐患排查整改和复查记录。

条件4

档案不满足真实、正确、及时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条件1

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






满足条件1,并满足条件2至条件3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监理单位违反《规定》第三十六条“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条件2

专项施工方案已按《细则》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完成编制与施工单位内部审签程序并提交监理机构审查,但监理机构审签程序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1)无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或代签;(2)无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并盖执业印章或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为代签。

条件3

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或“不通过”,施工单位已按《细则》第二十二条要求执行,并按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重新完成编制与内部审签程序并提交监理机构审查,但监理机构审签程序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1)无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或代签;(2)无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并盖执业印章或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为代签。

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

条件1

按照本认定标准,认定为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同时满足条件1和条件2,认定为:监理单位违反《规定》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

条件2

监理单位发现,但未发出工作联系单或监理通知等书面指令要求。

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停工

条件1

按照本认定标准,认定为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情节严重情形)。

满足条件1,并满足条件2和条件3的一项,认定为:监理单位违反《规定》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停工”。

条件2

监理单位发现,但未发出工程暂停令等书面指令要求。

条件3

监理单位发现,且发出工程暂停令等书面指令要求,但未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条件1

按照本认定标准,认定为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情节严重情形)。

同时满足条件1至条件4,认定为:监理单位违反《规定》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时,监理单位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条件2

监理单位发现,并发出工作联系单或监理通知等书面指令要求。

条件3

施工单位接收到书面指令要求,但拒绝采取整改措施。

条件4

监理单位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监理报告等书面报告。

施工单位拒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条件1

按照本认定标准,认定为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情节严重情形)。

同时满足条件1至条件4,认定为:监理单位违反《规定》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拒不停止施工时,监理单位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条件2

监理单位发现,并发出工程暂停令等书面指令要求。

条件3

施工单位接收到书面指令要求,但拒绝暂停施工。

条件4

监理单位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监理报告等书面报告。




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条件1

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

满足条件1,并满足条件2至条件4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监理单位违反《规定》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条件2

监理单位未对应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条件3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审程序和签字人不符合监理规范的要求。

条件4

监理实施细则未结合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工程项目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1)总监签认时间早于专项方案审批时间;(2)工程内容与专项施工方案及工程实际情况严重不符;(3)当工程发生变更后,未对实施细则的适用性进行评估或重新编制实施细则。

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条件1

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

满足条件1,并满足条件2至条件4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监理单位违反《规定》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条件2

监理单位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并填写专项巡视检查记录。

条件3

专项巡视检查频率不符合监理实施细则或严重不符合相关标准。

条件4

专项巡视检查记录无巡视人员签字。

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

条件1

危大工程已施工,按规定需要验收且局部(分阶段)或整体已达到验收条件。

同时满足条件1和条件2,并满足条件3至条件5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监理单位违反《规定》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

条件2

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监理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验收而又不作合理回复。

条件3

验收机构及人员不符合相关验收规范、标准、规定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而监理仍组织验收并签认。

条件4

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总监理工程师未签字确认。

条件5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而监理没有采取措施。

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条件1

危大工程已施工。

满足条件1并满足条件2至条件3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监理单位违反《规定》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条件2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不符合有关标准、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规定,也不符合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不能提供齐全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注:危大工程档案行业或地方有具体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如无规定,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三)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批手续;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

(五)监理实施细则;

(六)专项巡视检查记录;

(七)验收记录;

(八)隐患排查整改及复查记录(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及监理通知回复单);

(九)暂停施工及复工手续(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报审表及工程复工令);

(十)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记录(监理报告)。

条件3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未单独建档。

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

条件1

需要第三方监测的土方工程、边坡工程、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等危大工程已施工。

满足条件1并满足条件2至条件3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监测单位违反《规定》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

条件2

第三方监测单位的勘察资质与相应工程的要求不符,而又不能按本认定标准认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条件3

实际参加监测的人员不属于监测合同中的监测单位的,属于挂靠行为。

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

条件1

危大工程已施工。

满足条件1并满足条件2至条件6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监测单位违反《规定》第三十八条“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

条件2

监测单位未编制监测方案即开始实施监测工作。

条件3

监测方案未经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条件4

监测方案未报送建设、监理单位备案。

条件5

需组织专家论证的监测方案未组织论证。

条件6

监测方案与规定、标准、规范要求严重不符,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1)监测内容有严重缺项;(2)监测方法不正确;(3)监测频率不满足要求;(4)拟用的仪器设备不符合要求;(5)监测人员资质与经验不符合工程要求;(6)缺少监测成果报告制度;(7)缺少监测发现异常时的预警、报警制度。

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

条件1

需要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已施工。


条件2

监测单位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1)监测项目与方案不符;(2)监测方法与方案不符;(3)监测人员变更而未向建设单位和监理机构重新备案;(4)监测频率低于方案要求;(5)用于监测的仪器、设备不符合规范标准及有关产品质量要求或未标定;(6)未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7)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求实时上传监测数据而未上传的。

同时满足条件1和条件2,认定为:监测单位违反《规定》第三十八条“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

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

条件1

需要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已施工,并已实施监测。

同时满足条件1和条件2,认定为:监测单位违反《规定》第三十八条“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

条件2

发现异常时,未及时增加监测频率,并立即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



来源: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