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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人社规〔202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3〕26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各银保监分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现将《江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水利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2022年6月14日



江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21〕65号,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除《规定》明确外,也可用工程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替代,与《规定》中银行保函具有同一性质,均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其管理和使用按《规定》中银行保函的有关规定执行。保证保险保单、担保公司保函格式可参照《规定》中银行保函样本。

第三条 工资保证金制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由设区市和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工程项目监管权限实行属地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