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设置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
豫工信无〔2023〕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7月22日》规定,继续有效。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广电移动网络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省无线电监测中心、各无线电中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设置、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7〕330号)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加强5G基站和相关链路传输微波台站管理的通知》(工无函﹝2021﹞18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基站设置使用审批和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众移动通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所属在用基站在其电台执照有效期内至少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一次基站自测报告,自测基站数量不少于在用基站总数量的三分之一,三年完成在用基站自测工作;每年第三季度末报送基站自测报告;基站自测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站地理信息、技术体制、设备型号、天线高度、工作频率及使用情况、占用带宽、发射功率等技术指标。
二、申请人进行下年度基站设置(含新建、变更),须以省公司为申请单位,在本年度年底前向省工业和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