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乡镇敬老院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版】
(1992年1月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2年2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和2013年度-2019年度省政府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0年3月6日)规定,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办好乡镇敬老院(以下简称敬老院),促进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是乡镇人民政府举办的集体福利事业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应把敬老院的建设列入乡镇发展规划。
第三条 敬老院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县(市)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敬老院的工作,帮助、督促敬老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 敬老院贯彻依靠集体、勤俭办院、民主管理、以养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兴办敬老院的经费,包括敬老院的兴建费、房屋维修费、管理费以及院民的生活费、医疗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筹集。
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向敬老院捐赠款物。
第六条 敬老院主要供养五保老人。符合五保条件的残疾人、未成年人,也可以由敬老院供养。
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以及危急病人不得入院。
第七条 有条件的敬老院,在做好五保对象供养的同时,可以向社会开展有偿代养业务。
第八条 敬老院实行入院自愿的原则。要求入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同意,与敬老院签订供养协议后,方可入院。
院民入院后,应当遵守敬老院的规章制度,支持、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九条 敬老院的主要任务是:
(一)安排院民的物质生活,供给院民生活必需品;
(二)搞好院民的医疗、保健和卫生护理工作,及时治疗患病院民;
(三)开展适合院民特点的文娱体育活动;
(四)对院民进行政治思想教育;
(五)组织院民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
(六)建立五保服务网络,定期走访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检查供养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敬老院院民的生活标准,应不低于当地群众的中等生活水平,并随着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乡镇可以成立敬老院民主管理小组,由分管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