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变更行为管理的通知
合建〔2019〕1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3-12-28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动态更新)》( 2025-04-18》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住建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在岗履责监管,落实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强化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省住建厅《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9〕3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以下统称项目负责人)变更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下列情形需要变更的,应当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一)因患重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
(二)主动离职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责令更换的;
(五)因建设单位原因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或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未开工(或开工后连续停工)达3个月以上等情形,合同约定可以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