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涉及“放管服效”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并政办发〔2018〕17号)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中共太原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法治太原建设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动态管理,是指按照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适时进行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停止执行,以保证其合法性、时效性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或者实施部门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工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规定对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即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不符合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规定的;
(三)超越制定主体权限的;
(四)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五)存在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与WTO规则相冲突等方面内容的;
(六)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七)同位阶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发生冲突的;
(八)行政执法体制,部门职能和管理方式调整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一)有效期届满的;
(二)有效期未满,但工作任务已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管理方式已改变的。
第七条 上级政策终止执行或者行政管理事项被取消的,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立即停止执行。
第八条 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由原起草或者实施部门即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方案,经部门法制机构审查、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审议通过后报本级政府。由政府行文机构进行行文审核,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制定机关应当将修改方案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发文后按规定备案。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废止的,制定机关即时进行废止,按规定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九条 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
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