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土地补偿费河分配使用的指导意见
豫政办〔2010〕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3〕7号)规定, 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5〕2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征迁安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征迁安置工作适用条例和文件
(一)《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移民条例》)。
(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国调委发〔2005〕1号)。
(三)《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的通知》(国调委发〔2006〕1号)。
二、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原则
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生产安置规划,坚持以农业安置为主,在调整或开垦新的土地后将土地补偿费首先用于农田整治、水利工程建设等,着力解决被征地群众的生产安置问题,保证被征地群众拥有与当地群众基本相当的生产条件。在此基础上,剩余土地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