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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07-17 赣国资法规字[2007]1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资委关于公布江西省国资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国资法规字〔2017〕43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出资监管单位:

《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对外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出资监管企业”)。

第三条  出资监管企业需要对外担保(含互保,以下统称对外担保),应坚持审慎、规范、切实防范风险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

对外担保是指出资监管企业对所属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或互保。

第四条  出资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之间的担保由出资监管企业审核、批准。出资监管企业所属企业对外担保,由出资监管企业审核把关、批准。

第五条  省国资委对出资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的管理,根据出资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的情况,实行事后备案或进行合规、合法性审核。

第六条  出资监管企业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对外担保申请、审核、决策和执行的各个环节,规范对外担保的工作流程。

第七条  省国资委对出资监管企业对外担保实行事后备案。出资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生效一个月内,应报省国资委备案。出资监管企业所属企业对外担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应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出资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担保事项备案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对对外担保事项必要性的说明;

(二)被担保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评估;

(三)企业内部各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四)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企业总会计师的审查意见;

(五)企业董事会或经理会议决议(所属企业3000万元以上对外担保,还需出资监管企业的审核审批意见);

(六)企业对外担保事项跟踪和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

(七)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国资委需对出资监管企业的对外担保先行进行合规、合法性审核:

(一)出资监管企业没有建立健全对外担保审核审批制度的;

(二)在企业对外担保的审批过程中,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总会计师提出了不同意见的;

(三)被担保方的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

(四)对外担保数额累计超过出资监管企业净资产50%以上的。

第十条  出资监管企业对外担保需报省国资委进行合规、合法性审核的,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  企业对对外担保事项必要性的说明;

(二)  被担保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评估;

(三)  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企业总会计师的审查意见;

(四)  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初步意见;

(五)  企业对对外担保事项跟踪和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

(六)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出资监管企业对外担保报审事项,应在董事会决定之前,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的应在总经理会决定之前。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的出资监管企业应重点审查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的防范措施。对被担保企业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