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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5月1日】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合人社秘〔2018〕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结果的通告》 ( 合人社秘〔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5月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结果的通告》(2025年1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5月1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

根据《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登记号:HFGS-2017-159),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如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且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已满10年,可由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