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15〕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精神,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治理,提高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企业等领域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加强政府引导,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引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推动建立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环境事故保险赔偿的治污新机制。
2.工作目标。到2020年,推行第三方治理的相关政策制度基本建立,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完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场活力进一步激发,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一批创新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具有强劲市场竞争力的环境服务公司进一步发展壮大。
二、拓展第三方治理领域
3.改革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模式。深化环境公用设施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采取打捆方式,引入第三方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合资合作、混合所有制、资产收购等方式,参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厂网一体化,以及垃圾收运、处置和综合利用等准经营性行业项目建设和运营。对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城镇污染场地治理、区域性环境整治、环境监测服务等,鼓励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综合环境服务等模式引入第三方治理。
4.培育企业污染治理新模式。以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为突破口,鼓励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对区内企业污水、固体废弃物等进行集中式、专业化治理。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整体式设计,强化园区环境综合管理,构建园区、企业和产品等不同层次的环境治理和管理体系。以火电、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高污染行业为切入点,发挥国企、大型企业集团带头引领作用,多种形式实践第三方治理模式,鼓励水泥窑协同处理固体废弃物、火电厂协同资源化处理污水处理厂污泥等循环经济专业化服务模式的应用。以国控、省控重点监管企业,以及造纸、电镀、印染、水洗、制革等重点污染企业为着力点,鼓励中小企业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开展专业化污染治理。
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5.严格环境监管执法。按照严于国家标准的原则,以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为重点,制定实施一批污染排放地方标准。加强污染排放在线实时监测监控,逐步实现国家、省、市、县(市、区)各级重点监控企业自动连续监测全覆盖。进一步增强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严重环境违法,造成生态环境重大破坏、重点区域连片污染,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屡查屡犯等案件或单位实施挂牌督办。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城市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严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环境持续恶化等区域,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
6.积极培育第三方治理市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各项重点任务,加快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和燃煤锅炉治理。滚动实施重点流域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生态环保重大工程。依法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研究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减排量,计入排污企业排污权账户实施交易。积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引导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统一参保,鼓励保险公司为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供职业责任保险,降低企业运营风险。积极培育市场主体,支持第三方治理企业增强技术创新和集成能力,引导骨干企业向集开发设计、投融资、设备制造采购、工程总承包、运营于一体的大型专业环保公司转变。
7.规范第三方治理市场秩序。规范环境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市场,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特许经营方或委托运营方。实施综合评标制度,将服务能力与质量、运营方案、业绩信用等列为招投标条件,不得设定地域歧视性条件,避免低价低质中标。引入社会投资者和转让、出售资产或股权等要按项目属性进入相应交易场所,按照统一交易流程和交易规则进行竞价交易。对项目经营者处置相关资产权益作出限制性规定,制定临时接管预案,保障公共环境权益。规范环境服务公司第三方治理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健全政府、投资者、公众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实行准入、运营、退出全过程监管和信息公开。逐步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制度,探索实施黑名单制度,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8.明确第三方治理相关方责任。排污企业依法向环境服务公司购买第三方治理服务,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排污企业和环境服务公司应依法签订第三方治理服务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双方责任义务、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履约保障补偿机制等。环境服务公司按照合同开展污染治理,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鼓励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管理治污资金,保障排污企业权益和环境服务公司合理收益。环保部门依法加强对环境服务公司和第三方治理服务活动的统一监管。对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履行的排污企业,环保部门依据《行政强制法》有关条款委托第三方治理。
9.合理确定环境公共设施投资回报。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环境公用设施项目,要合理确定投资回报。以行业平均利润、银行存贷款利率等,科学确定投资收益水平,政府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固定收益回报。各级政府要完善价格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产品或服务价格并适时调整。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通过运营补贴、资本补助以及依法依规配置土地等经营资源等方式,稳定投资回报。补贴标准要以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综合考虑产品或服务价格、建造成本、运营费用、实际收益率、财政中长期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以土地开发收益作为投资或收益来源的,原则上应参照同期周边邻近地块价格,通过公开招投标竞价确定。对土地配置和有经营性收入的项目,应建立超过一定幅度后的溢价共享、亏损共担机制。
四、强化政策引导和支持
10.完善价格和收费政策。严格落实阶梯水价政策、差别电价政策、垃圾发电价格政策以及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严于国家标准核定我省排污费标准,提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坤)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限值的,按照我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征排污费。按照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11.加大财税支持力度。调整财政支出方式,探索将部分环境污染直接治理资金,调整为第三方治理项目投资运营补贴或奖励。探索对环境公用设施类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