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会展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涉及“放管服效”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并政办发〔2018〕17号)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会展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会展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推进会展活动市场化进程,促进会展市场公平、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会展,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通过市场化运作,在固定场所和预定时期内,举办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展览、展销、会议等活动。
主办单位系指负责制定会展实施方案和计划,对活动全程进行统筹组织安排的单位。承办单位系指根据主办单位授权或委托,负责会展组织、招商招展、观众邀请、展场布置、会议服务、安全保卫、媒体宣传、应急处理及其他具体会展事务的单位。
主办单位可自行承办会展,也可授权或委托承办单位承办。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约定各自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在本市市区举办的各种展览、展销、会议等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市会展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展办)牵头,市发改、城管、公安、财政、食药监、商务、统计、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会展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太原市会展业发展事宜。主要负责:组织制定我市会展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根据市场需求,对全市会展活动,特别是大型会展活动进行综合协调;对举办单位申请以太原市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各类国际性、国家级、区域性会展活动进行统筹;审定有关会展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联席会日常事务和会议召集服务工作,由市会展办负责。
第五条 市会展办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会展业发展研究;对在我市举办的会展活动根据市场需求提供业务指导、抽查和数据收集;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拟定全市会展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会展计划;管理使用会展扶持资金,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专家评审组对全市会展业和会展活动进行评估;建立会展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发布会展政策和信息;组织开展会展人才培训;落实会展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等。
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区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在本区域内举办的会展活动的服务、监管、保障工作。
第三章 举办原则
第六条 鼓励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在我市举办会展活动。对依法办结审批手续的会展活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再对会展活动进行任何形式的其他审批。
第七条 所举办的会展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政府有关规定。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注重办展实效;活动内容积极健康、自觉抵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风。
(二)党政机关等职能部门和单位举办展会活动,必须符合中央《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
第八条 鼓励创新、尊重原创。倡导行业自律,有序竞争,对新成功举办的会展活动名称权属实行保护。
第九条 维护会展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一)举办会展活动,承办单位有权通过比选或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会展场地、设计、搭建、保安、餐饮、住宿等服务提供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设限和迫使承办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商。
(二)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违背企业意愿,采取或变相采取行政干预手段要求企业参展;不得通过行政及其他手段强行要求企业或个人提供赞助。
(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专业技术指导、协助邀请行业专家、组织专业观众观展等方面对专业会展活动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四章 活动管理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会展活动实行服务式管理。管理应做到到位、便利、有效、快捷。
第十一条 举办单位发布举办会展活动的信息应当客观、真实,与所举办的会展内容、性质相符,不得虚构或夸大事实。会展名称必须与会展内容、规模相一致;未征得相关单位同意,不得盗用其名义办展,不得在招商招展和发布有关信息中将该单位作为主办单位或其他参与主体。会展活动的宣传和推广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参展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承办方具体负责会展活动的组织管理,对参展商资质和参展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进行审查把关,并与参展商签订参展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参展合同应约定展期、展位、收费标准、知识产权保护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场馆单位与承办单位应当在场馆租用协议中订立责任保证条款,对侵害参展商合法权益的赔偿责任进行约定。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受理和处理会展期间发生的各类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涉及多部门职责的,市会展办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市会展办可以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在本市举办的会展活动进行抽样检查。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五章 协调服务
第十七条 会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为提出申请的会展活动提供协调服务,保障会展活动运行顺利、顺畅。
第十八条 一般性会展活动原则上不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重大会展活动,可以申请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或联合主办:
(一)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意义,配合全市重大战略或外事外贸工作需要的;
(二)由省级以上部门或国家级行业协会、境内外著名展览机构主办,邀请市政府作为主办或联合主办的;
(三)展览规模大,具有全国性、综合性或较强专业性;净展出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展位超过1000个的。
第十九条 对申请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或联合主办的会展活动,承办单位应提前六个月向市会展办提出申请材料,由市会展办提交市政府研究。
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或联合主办。
第二十条 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