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淮政办秘〔2018〕196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全文失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
淮北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安全正常运行,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及社会资金建设并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供水工程,包括单村集中供水工程,跨村、跨镇集中供水工程及管网延伸等工程运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运行管理单位,运行管护资金申报、审核,对运行管护情况及运行维护资金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市发改(物价)、财政、卫生、环保、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镇(办)人民政府应当在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指导下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服务机制,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和管护责任,签订运行管护协议,制定运行管护年度考核办法。单村供水工程和管网延伸工程(未纳入水厂统一管理的)原则上以村(居)为单位择优选择运行管理单位,由镇(办)实行统一管理。千吨万人以上水厂原则上单独择优选择运行管理单位。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可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本地实际情况等,采取直管、股份制、承包、租赁、拍卖经营权等多种方式确定运行管理单位。鼓励县(区)、镇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成立区域性专业化运行维修服务队伍。
第五条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切实加强供水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