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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淮政〔2017〕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全文废止,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9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按照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原则,不断加大关爱保护力度,有效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创造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到2020年,在全市建立起功能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实现儿童制度配套体系更加健全,社会关爱保护意识普遍增强,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环境更为完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1. 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主体责任在家庭,父母应当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儿童经常联系、多见面、多交流,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多给予亲情关爱。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2. 落实县区、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属地责任。县区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由父母委托其亲属或其他成年人监护的,村(居)民委员会要对被委托人监护能力进行评估,经评估确认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应予以纠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建立包保责任制,对重点对象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3. 强化部门协同关爱保护力度。民政部门要履行牵头职责,加强监督指导,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大力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有机融合,提高关爱保护工作效能;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门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提高社会动员能力,开展专业化社会服务;加强民政兜底救助保护,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完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场所设施,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

县区人民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的学校教职工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建立联系卡制度,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任课老师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联系,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依托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

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查处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和周边环境整治,指导督促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配合教育部门实施法治安全常识教育,预防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大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落户,为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儿童创造条件。

财政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积极落实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和社会力量参与,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撑。

发改部门要将儿童福利设施、未成年人保护设施等服务设施纳入发展规划项目,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提供必要条件;司法行政部门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司法保护和法律援助;综治部门要将相关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重要内容。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工会、共青团要积极组织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其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情况,加强亲情关爱。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二)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

1. 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农村留守儿童受侵害行为要履行强制报告职责。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向当地政府以及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信息内容纳入相应的舆情处理机制。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其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救助保护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或被利用、胁迫流浪乞讨的,要依法制止,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 建立评估帮扶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农村留守儿童的分类管理,对排查、走访中发现风险隐患的农村留守儿童或接到公安机关和村(居)民委员会对处于危险状况下的农村留守儿童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