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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有关工作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4〕1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3〕26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 人社厅发〔2014〕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件,见附件1)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劳务派遣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加强宣传和学习培训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主流媒体和新兴媒体广泛宣传暂行规定的内容,重点宣传拟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用工比例及其过渡期、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以及法律责任等规定。为做好学习培训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期将举办两期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政策培训班,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学习培训,进一步增强各方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自觉性。

  (二)严格执行劳务派遣用工范围、用工比例规定。各地要抓紧对辖区内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基本情况进一步开展摸底调查,全面掌握各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况,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台帐。各用工单位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其中辅助性岗位的确定要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履行民主程序。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要尽快制定用工调整方案,并于2014年8月31日前报所在地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实施(备案办法见附件2),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将各用工单位报送备案的用工调整方案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保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平稳地、逐步地降至规定比例。提倡和鼓励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用工转为劳动合同用工,对用工单位通过业务承包、承揽等方式减少劳务派遣用工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发包、承包等行为,依法做好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防止以“假外包,真派遣”的形式降低用工比例和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暂行规定统筹规范用工单位退工行为和劳务派遣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行为,避免出现大规模退工或裁减人员,确保过渡期内用工调整平稳有序进行。在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未降低到10%以下之前,用工单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三)严格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要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平等享受社会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的权利。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同一设区市不同县(市、区)劳务派遣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在所在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其中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可以根据被派遣劳动者所在的行业结构和人员比例综合确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务派遣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按暂行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四)加强对劳务派遣的执法检查和劳动争议处理。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劳务派遣情况作为近两年的监察执法重点,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将劳动合同签订、退工和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用工范围和比例、辅助性岗位的确定、同工同酬和社保费缴纳等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严肃查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暂行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工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要依法坚决予以纠正和处罚。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对劳务派遣领域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加强预判,对发生涉及劳务派遣的争议,要及时受理,依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暂行规定公正及时处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做好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核验工作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22条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第23条关于“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检”的规定,2014年的核验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核验对象

  1.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

  2.2014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2013年底前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

  (二)时间安排: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始受理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201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书面材料,于2014年4月25日前将《劳务派遣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并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核验结果及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内容

  1.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即2012年12月28日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及期限、劳动合同及期限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如劳务派遣协议或劳动合同的期限跨越2016年2月28日,请说明具体用工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2012年12月29日至2013年底依法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及期限、劳动合同及期限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2013年度劳务派遣营业收入、利润及银行存款余额等情况;

  2.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3.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以及跨地区派遣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4.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详细情况,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5.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会情况、被派遣劳动者工伤情况;

  6.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在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

  2.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