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亳政办秘〔2024〕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管理工作,提升网络支撑能力,确保网络安全、可靠、高效和稳定运行,根据《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数资〔202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外网,是国家政务外网的组成部分,是我市电子政务重要基础设施,与互联网逻辑隔离。
政务外网主要包括市、县(区)二级纵向骨干网和城域网,覆盖市、县(区)各级政务部门,并向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延伸。
政务外网主要运行政务部门面向社会的专业性服务业务和不需在电子政务内网上运行的业务,满足各级政务部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需要。
第三条 政务外网的建设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和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以及接入政务外网的各单位(以下简称接入单位)。
第五条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新建非涉密专网;已经建成的,原则上应当分类实现与政务外网迁移整合或融合互联。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是市级政务外网的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政务外网发展相关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政务外网相关制度、地方标准、规范的制定;
(三)市级政务外网的接入审核、接入、运维、安全管理、监督管理;
(四)指导全市政务外网的规划、建设、运维和管理工作;
(五)全市政务外网网络地址的统筹规划、分配和管理工作;
(六)与省电子政务外网管理部门的业务联系,以及我市政务外网与省政务外网的连接和业务开通工作。
第七条 各县(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是县(区)级电子政务外网的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本行政区政务外网城域网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
(二)依据国家、省及市标准规范以及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政务外网接入审核、政务外网资源的申请审核与监督管理;
(三)与市级主管部门对接,并接受业务和技术指导;
(四)配合市级主管部门完成外网纵向信息系统在本行政区的落地实施;
(五)本行政区政务外网与市级政务外网间的互联互通。
第八条 接入单位负责以下工作:
(一)按照政务外网技术规范要求,负责本单位政务外网局域网的规划、建设、运维和安全管理工作;
(二)协调完成本单位局域网与政务外网的对接工作;
(三)本单位接入政务外网终端和业务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本单位申请的政务外网资源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政务外网建设、运维、线路租赁、设备采购等费用。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市级财政保障单位(医院、学校除外)不单独承担政务外网接入费用。因配合政务部门履职需要接入政务外网的非财政预算单位,原则上由被配合部门承担接入和维护费用。主动申请接入政务外网且有能力正常使用、维护的单位,原则上自行承担接入和维护费用。
第十条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政务外网网络安全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接入政务外网:
(一)我市各类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直部门要求接入政务外网的驻亳单位;
(三)为保障我市业务主管部门履行工作职责,确有需要接入政务外网的其他单位;
(四)因开展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同意,主动申请接入电子政务外网且有能力正常使用、维护的单位。
第十二条 政务外网实行分级接入、属地接入和集中接入原则。
市级单位接入市级政务外网,县(区)及以下单位接入县(区)级政务外网,市级部门的纵向行业网络分级接入市级和县(区)级政务外网,各有关部门内设机构或下属业务单位(医院、学校等)不在同一办公地点的,原则上须网络汇聚后统一接入同级政务外网。
第十三条 申请或变更政务外网相关业务执行以下流程:
(一)申请。接入单位向同级主管部门提出网络接入或变更申请,包括申请依据、接入地址、接入设备、接入应用、业务流量等具体业务需求;
(二)审核。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变更依据等进行合规性、合理性审核。审核通过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落实网络接入开通或变更;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将理由及时告知相关单位;
(三)制定方案。接入单位和主管部门联合制定业务实施技术方案;
(四)实施。具备实施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配合接入单位组织完成。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业务,由接入单位会同本级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五)业务测试。接入单位测试业务运行状况,向本级主管部门反馈测试结果。
第十四条 接入单位业务内容发生改变需按照新接入政务外网流程进行申请,并在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接入单位在政务外网网络开通后三个月内未开展联网应用的,主管部门有权关闭其接入链路,并书面通知接入单位。接入单位申请重新开通的,应当重新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接入部门因机构变更等原因不再具有政务外网业务需求的,应及时向同级政务外网管理部门申请撤销政务外网接入节点。
第十七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资源监测机制,指导接入单位合理使用网络资源。
第四章 运维管理
第十八条 政务外网运维单位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运维管理,定期对运行环境、链路、系统、设备进行监测和分析,并通过上门、值班电话等多种形式及时向用户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第十九条 政务外网故障申告和受理按照分级和属地原则进行管理。因维护作业需要中断网络和重要业务系统,应报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采取安全措施,保障政务外网网络安全。接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政务外网安全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采取安全措施,保障本单位网络及接入终端安全。教育、医疗等有汇聚节点的部门,负责下联单位的网络安全工作,下联单位出现网络安全事故,配合网信、公安部门依法、依规追究下联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级政务外网应达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的防护要求,县(区)级政务外网至少应达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二级的防护要求。各级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主动做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测评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