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皖政〔2012〕1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断加快,在组织农民、服务农民、致富农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规模较小、运行欠规范、带动力不强等问题。为提高农民和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现就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深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重要意义的认识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伴随农村改革发展大潮应运而生的合作组织,是现代农业经营服务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是农村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既要巩固家庭承包基础地位,又要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关键是培育壮大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培育新型农业经营服务主体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建设美好乡村、促进农村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的观念,秉承改革创新精神,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抓手,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化、专业化、规模化,促进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原则和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以加快转变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在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必须遵循发展规律,坚持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必须尊重群众意愿和首创精神,坚持农民为主体,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参与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系,依法办社,全面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水平。按照发展与规范、规模与质量、示范与创新、指导与管理并重的要求,实施“553”行动计划,即到2015年,入社农户占全省总农户50%,培育各级示范社5000个以上,成员户比当地同类型未入社户增收达到30%左右。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质量、服务功能、经济实力和带动能力明显提高,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美好乡村、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三、突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点任务
(一)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县和示范社建设工程。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县建设工程,从2013年开始,全省重点培育1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县。示范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占全县总农户数5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达到60%以上,成员户比当地同类型未入社户增收30%以上,对示范县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年度考核目标和办法另行制定)。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工程,到2015年,培育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700个、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4000个,省从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中每年择优培育100个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通过示范县和示范社建设,提升整体发展水平,示范带动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完善章程和财务管理、盈余分配、教育培训等各项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阳光操作,充分保障全体成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利益保障机制,正确处理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的利益分配关系,把保护成员利益放在首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实现的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60%。建立监督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或执行监事作为内部监督的实施者,独立监督理事会工作。健全财务监督体系,实行财务公开,接受成员监督,防止共有财产流失和浪费。全面推行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社务信息化、产品安全化、成员技能化、服务全程化“七化”建设,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内生动力和活力。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建设的指导、认证,提升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水平。
(三)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合作领域。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产品合作走向产业合作,从单一要素合作走向全要素合作,从生产终端合作走向全过程合作。大力推进土地股份合作,鼓励农民以耕地、山林、水面的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积极稳妥地推进信用合作,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成员自愿、股份合作、有偿使用、服务生产、民主管理”的原则开展信用合作,各级农业、工商、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的指导和监管工作,促进其规范运行。继续推进社企合作,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生产基地,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双赢。探索在同一区域内同产业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进行重组联合。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劳务合作、农民用水管护合作等。
(四)扎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建设。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提供人才、资金、技术支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加强基础设施、网络平台和信息员队伍建设,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建设水平。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了解市场信息,发布本社产品和服务信息,大力推进电子商务,促进网上营销。到2015年,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普及率达到60%。各县每年至少安排10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化基础建设。
(五)着力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服务能力。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指导、技能培训、生产资料采购和经营、产品销售等统一服务。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品牌,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积极申请地理标志认定,努力提高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企业、学校、餐饮集团等对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城市社区设立营销网点,开展连锁经营。到2015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生产率达到80%以上,“三品一标”认证(定)率达到30%以上,农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70%以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等经营实体,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指导帮助农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进行QS认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产学研联合,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四、优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环境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县级以上政府要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逐年增加财政预算。整合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现代农业、农业产业化、美好乡村建设等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资金,重点支持示范县、示范社建设。省级切块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省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优先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应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服务项目所得,按有关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疫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成员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自产自销农产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及其分级、整理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初级加工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税务部门将合作社单独作为纳税主体,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用等环节,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三)加强金融支持。各级涉农金融机构要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信贷政策,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台账,并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建立信用档案。对获得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或受到地方政府奖励以及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适当提高相应的信用资质评级档次。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的激励机制。在坚持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利润可获、信息披露到位的前提下,积极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各级政府扶持的担保公司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鼓励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为成员贷款提供担保。农业保险机构要把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保险业务作为支农重点。已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地区,要提取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担保和风险金补助。
(四)提供用地、用电和农产品运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