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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皖财会〔2021〕106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财办会〔2021〕20号)及《 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皖政〔2021〕39号)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代理记账行业发展活力,结合我省工作开展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稳妥推动落实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在全省范围内(不含自贸试验区,下同)对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

(一)落实告知承诺。按照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会计行业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皖财会〔2021〕99号)要求,我省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后,各市县财政部门要落实落细具体措施,公布具体办事流程、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直接取消审批。根据《 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皖政〔2021〕39号)要求,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即注册地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接受其他单位委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并接受具有行政管辖权的财政部门的管理。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后,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原已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有关规定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企业,其证书依然有效。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监管责任。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实行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承担审批职责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后,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原承担审批职责的市县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二)创新监管模式。积极探索“证照分离”改革新形式下代理记账行业联合监管新模式,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推动部门间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和行业动态实时监管,充分运用市场监管、税务监管等监管部门共享推送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纳税申报信息等,及时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包含注册地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下同)的有关情况,将其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做到“不漏一户、精准管控”。

(三)加强监督检查。一方面,要开展承诺核查,对自愿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的企业,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会计行业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皖财会〔2021〕99号)要求,开展承诺核查,加强信用监管,确保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另一方面,要加强代理记账业务质量情况的检查,对代理客户数超过300家(含300家)的本地区较大规模代理记账机构,每年应组织开展一次业务质量专项检查,同时,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按照不少于10%的抽查比例,每年对本地区一般规模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业务质量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

(四)强化诚信管理。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领域诚信管理体系,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及信息公示,对存在虚假承诺、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五)加强年度备案管理。严格执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要求,督促代理记账机构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等。认真组织做好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工作,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对未按要求及时进行备案、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以及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发挥行业自律功能。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引导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进一步加强对现有代理记账机构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其在行业执业标准制定、内部控制建设、诚信体系建设、竞争机制搭建、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