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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直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人员分流安置和劳动保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全文失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直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人员分流安置和劳动保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全文失效】

豫政办〔2006〕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3〕7号规定, 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5〕2号规定,决定失效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关于省直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人员分流安置和劳动保障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省直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人员分流安置和劳动保障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推动省直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现就有关人员分流安置和劳动保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人员分流安置

  1.2006年6月30日前转制单位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在编在册正式职工,依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在转制时可提前退休。提前1年以上退休的,增加一个档次的职务工资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提前退休人员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领取的养老金,从单位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扣除,以货币形式划拨给企业保险经办机构。清产核资后,转制单位确实无力解决的,由财政拨出专项经费解决。企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转制单位划拨的费用后,应及时发放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2.对转制时自愿辞职和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流的人员,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标准应根据该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含其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上年1个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放。经济补偿金应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职工。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经济补偿金从财政拨付的事业费中解决;无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办理辞职手续的人员,未就业前其人事档案交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3.辞职和分流人员再就业的,可享受《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8号)的有关政策支持和优惠。

  4.转制后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原事业单位在编在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原单位中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转制后的企业应与其优先签订劳动合同。对在原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人员和首次安置的军队转业退伍军人,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转制后的企业应与其签订。

  二、关于养老保险

  5.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制前在编在册人员2006年6月30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制前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按原办法执行,在转制时缴清历年所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6.转制前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转制后要及时转移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转为企业后本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7.转制前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