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体育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体育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8〕1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体育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安徽省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体育局  安徽省财政厅  

2018年4年8日       
 

安徽省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调动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推进体育强省建设,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时期体育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突出贡献运动员、教练员,是指在奥运会、全国运动会中获得前八名和在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等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

第三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标准见附件)。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省财政厅、省体育局等部门对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适时进行适当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运动员在本办法第二条所明确的比赛中每创1项世界纪录、亚洲纪录,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奖金按照奖励标准累加计算。创奥运会比赛项目世界纪录的,按照全国运动会金牌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创奥运会比赛项目亚洲纪录的,按照全国运动会银牌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五条  对有突出贡献教练员的奖金(含其运动员创纪录奖),个人项目按该项目运动员所获成绩的奖励标准计算;团体(组)项目按该项目运动员所获成绩奖励标准的2倍计算;集体项目按该项目运动员所获成绩奖励标准的3倍计算。

第六条  按照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20%核拨经费,专项奖励获奖运动员的领队、陪练、科研医务等有功人员。

第七条  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功人员奖金分配方案,由省体育局所属相关单位提出,经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由省财政部门核拨。在比赛结束后三个月内发放。

第八条  对获得奥运会金牌、银牌、铜牌和全国运动会金牌的运动员及其主教练,分别授予“安徽省先进工作者”。由省体育行政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比赛结束后三个月内按程序上报。

第九条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比赛纪律,获得奖励的运动员被取消比赛成绩的,不予奖励该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已经奖励的,由省体育行政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上报取消奖励,追回的奖金上缴省级财政。

第十条  残疾人体育赛事奖励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全国运动会群体项目有突出贡献教练员奖金按运动员所获成绩奖励标准的50%计算。在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等其他全国群众性综合运动会上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可由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资金分配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和省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奖励资金,以及违反本办法管理和使用奖励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体育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皖人发〔2006〕68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奖励标准

 

运动会名称

名次

奖励标准

  

精神奖励

奖金

 

 

 

 

 

奥运会

授予安徽省先进工作者

100

 

授予安徽省先进工作者

30

 

授予安徽省先进工作者

20

 

 

8

 

 

7

 

 

6

 

 

5

 

 

4

 

 

 

 

 

全国运动会

 

授予安徽省先进工作者

30

 

 

 

10

 

 

5

 

 

2

 

 

1.7

 

 

1.4

 

 

1.1

 

 

0.8

 

世界锦标赛

世界杯赛

 

20

 

全国运动会设项的项目

 

8

 

4

 

亚洲运动会

 

16

 

 

 

6

 

 

 

3

 

亚洲锦标赛

亚洲杯赛

 

 

12

 

全国运动会设项的项目

 

 

4

 

 

2

 

 

 

 

全国运动会  群众体育项目

 

 

5

 

 

 

个人和二人竞赛项目按

份计算;三人以上竞赛项目按 2份计算。

 

2

 

1.5

 

1

 

0.8

 

0.6

 

0.5

 

0.4

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