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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5〕19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61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通知如下:

一、抓紧编制规划

各地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全面完成地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抓紧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规划期限原则上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设市城市于2015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其他县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要综合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统筹各类管线的实际发展需要,预留和控制地下空间,合理划定建设区域和管廊空间位置、配套设施用地等三维控制线,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要统筹兼顾城市新区和老旧城区,新区管廊规划要与新区规划同步编制,老旧城区管廊规划要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改造、管线改造、轨道交通建设、人防建设和地下综合体建设等编制。

二、做好项目储备

各市要依据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建立滚动实施的建设项目储备制度,明确五年(2016—2020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五年项目滚动规划要明确建设项目、区域、规模、时序、投资等,年度建设计划要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期限、断面面积、舱室数量、入廊管线种类、投资计划、建设主体、融资方式等。2015年底前,各市人民政府要完成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2016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工作,通过安徽省城市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以后年度建设计划要在上年9月底前报送。

三、确保质量安全

各地要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统筹考虑各类管线接入、引出支线的需求,满足抗震、人防和综合防灾等需要,配套建设消防、通风、给排水、标识、安全与报警、智能管理等附属设施。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把质量安全监管贯穿于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推进地下综合管廊主体结构构件标准化,积极推广应用预制拼装技术,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四、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省财政要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统筹,支持引导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各地要加大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投入,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地下综合管廊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