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政办〔2018〕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7日
安徽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办发〔2018〕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范围
(一)本办法所述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是指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境内知识产权转让给外国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权利人的变更、知识产权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和知识产权的独占实施许可。
(二)技术出口中涉及本办法规定的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需要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所述知识产权包括其申请权。
(三)出口技术为我国政府明确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限制出口的技术时,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应当进行审查。
二、审查内容
(一)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影响。
(二)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
三、审查职责
(一)省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经营者提交的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后,涉及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应依据不同类别转交各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书。
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外转让的,由省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科技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对外转让的,省商务主管部门将相关材料转至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由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书。
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的,省商务主管部门将相关材料转至省农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主管部门,由省农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职责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书。
(二)省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各职能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审查决定。
(三)省商务主管部门、省科技主管部门、省农业主管部门、省林业主管部门、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成立由行业代表、有关技术领域专家、法律专家组成的对外转让知识产权审查专家委员会,负责重大疑难、社会影响较大的对外转让问题审查,并出具专业咨询意见。
(四)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协调与联动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的信息共享和工作通报制度,对涉及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四、审查流程
(一)技术出口经营者请求知识产权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