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北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8〕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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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开支,参照《
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1736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淮北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36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北市财政局
2018年5月16日
淮北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直机关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市直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市直机关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市直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人代会、市政协全体会议、市委全委会、市纪检委(市监察委)全委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劳模表彰会。
二类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市委、市政府召开的,要求县(区)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群团代表大会、全委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主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表彰会等(市委市政府名义主办的劳模表彰会除外)。
三类会议:市直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以及市直机关主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表彰会等。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市直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二类会议。报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批准。
三类会议。市直机关应当建立会议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局长(主任)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市直机关分管领导审核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市委、市政府交办等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一类、二类会议会期依据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批准的会期确定;三类、四类会议会期不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三、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市直机关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的10%以内;
三、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要根据会议性质、内容和市委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相关要求严格控制人数。其中,工作人员分别控制在会议代表的8%和5%以内。
第十条 市直机关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应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会议定点管理。市直机关会议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市直机关会议原则上不得到淮北市以外召开。市直机关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会议
240
110
100
450
二类会议
220
100
80
400
三、四类会议
190
90
60
34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市直机关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一类会议按照综合定额核定或预算包干。
第十五条 一、二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务费综合定额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在部门预算安排的会议经费中解决,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六条 市直机关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市直机关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当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市直机关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或提供查询,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