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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意见
晋政发〔2015〕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法治山西建设的实施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民主、依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提升政府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廉洁发展、转型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安全发展、统筹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为民决策原则。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各项决策合乎民意、顺应民心,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科学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的决策理论和决策方法,选择最佳决策方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实际需要。

——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坚持各项决策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保证决策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公开透明原则。坚持各项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风险控制原则。坚持将决策风险可控作为作出决策的重要标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决策风险。

二、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

下列事项应当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以及重大专项规划;

(二)编制财政预算草案,安排重大财政资金;

(三)确定一定规模以上的公共投资项目,配置重要公共资源;

(四)制定政府职能转变、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社会建设和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创新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开发利用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荒地、湿地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措施;

(六)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收费标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

(七)制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以及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体育、公共交通、物价、住房、旧城区改造等涉及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八)制定或调整涉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九)其他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提请和政府规章的制定以及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一)决策动议。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决策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论证认为确有必要决策的,经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报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提交政府专题会议确定;

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方式提出的决策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论证认为需要决策的,经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报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提交政府专题会议确定;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决策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提出的决策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论证,经政府专题会议确定。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提交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理由、法律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各方面提出的建议应认真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必要时,应当对决策建议组织开展前期调研、专家论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决策事项确定后,要明确决策承办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起草等具体工作。

(二)公众参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需要公众参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需要可采取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方便公众知晓参与的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15日。

对涉及住房、教育、物价、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公用事业、公共交通、环境保护等决策事项,积极探索引入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开展第三方公众意愿调查,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通过媒体对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决策事项,按规定执行。

决策承办部门对公众意见要认真研究,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将公众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存在分歧的问题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要作出说明。

(三)专家论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科学性、可行性论证。选择的专家应当在决策事项涉及领域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及专业性,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社会公信力。

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要提交书面意见,陈述主要观点及理由。专家论证会后,决策承办部门综合专家意见形成论证报告。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的,第三方机构要出具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四)风险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存在公共财政风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决策承办部门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环境风险以及财政风险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稳定因素和指标予以评估,判定风险等级,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环境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财政风险评估应当对财政资金的投入额度、承受能力、成本效益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的风险可控,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的风险不可控,决策承办部门应当调整决策方案,否则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五)合法性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决策的权限、内容和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对重大行政决策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方案作相应修改。

(六)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会议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提交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社会公众等各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结论、合法性审查意见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在其他会议组成人员发表意见之前,政府主要负责人不发表倾向性意见。与会人员的意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