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自然资规函〔2022〕7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年1月4日)规定,继续实施,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年1月3日》规定,继续实施。延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各有关单位:
《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合肥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22-025,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合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2年6月24日
(联系电话:0551-62778603)
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提高行政审批和测绘服务效率,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19〕48号)、《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9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通知》(皖自然资测〔2022〕1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2版)的通知》(合政秘〔2022〕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是指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房产、人防、林园等行政审批所需的测绘中介服务,分阶段合并为一个测绘事项,实现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达到“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的目标。对产业用地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标准厂房、普通仓库等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产业类项目,推行房产测绘“测算合一”,由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统一完成房产平面测量和房屋面积计算等工作。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和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将每个阶段的全部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选址测绘、土地勘测定界、地籍调查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日照测绘、报建图测绘、地下管线详细探测;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规划放线、地下管线覆土前测量;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核实测量、土地核验测量、房产测量、人防测量、绿化测量、地下管线规划核实测量、不动产补充测绘等。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具体情况,由建设单位将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测绘中介服务分阶段委托给一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也可将全流程四个阶段测绘事项一次性委托给一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市辖区范围内政府和社会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是本市“多测合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多测合一”改革工作,组织建立“多测合一”工作机制,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检查、信用管理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市城乡建设、房产、人防、林园等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并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测绘事项做好宣传贯彻、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房产、人防、林园等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导则,明确“多测合一”测量内容、测量方法、测量精度、成果格式等要求;组织制定“多测合一”业务合同范本,对从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等。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多测合一”信息管理平台。“多测合一”信息管理平台提供项目备案、成果提交、数据共享、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服务,与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管理平台等有关平台充分对接,实现部门管理信息和成果数据共享。
第七条 市财政、政务服务管理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多测合一”涉及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质资格
第八条 承担“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专业资质,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三)注册测绘师执业要求按照国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建立“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并在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上中介服务大厅公布。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从名录库外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需在网上中介服务大厅注册)提供“多测合一”服务。
第十条 名录库内的测绘服务机构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人代表、测绘作业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在发生变化30日内在合肥市“多测合一”信息管理平台申请变更。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多测合一”项目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项目委托。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