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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并人社发〔2018〕6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各就业见习单位:

  

为积极推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全面落实国家、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一系列政策,帮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实现稳定就业。根据《山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社[2016]269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就规范和加强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见习宗旨

  

鼓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二、就业见习的对象

  

离校未就业2年以内山西籍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三、就业见习个人申报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携带以下证件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就业见习单位申请就业见习(查看原件留复印件),见习人员在同一单位见习时间一般为3一12个月。

  

(一)填写《太原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附件3);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学历证书;

  

(四)报到证(就业协议书);

  

(五)《就业创业证》;

  

(六)符合“低保”“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条件(须提供相关认定资料)的高校毕业生可优先安排就业见习。

  

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单位达成见习意向,双方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见习单位1月内将见习名单上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承办单位备案。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的就业见习协议其内容应包括: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见习计划安排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见习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见习证明》(附件11)。见习人员被见习单位聘(录)用,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

  

四、申报就业见习单位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经人社部门审核可确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

  

1、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有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意愿和能力;

  

2、生产经营正常,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且提供的见习岗位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

  

3、能够为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部分基本生活补助,并能为见习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申报就业见习单位需向市或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单位申请报告(包括公司性质、规模、基本运营情况、见习岗位设置、待遇以及公司履行的见习义务);

  

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太原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 (附件1);

  

5、单位年度审计报告;

  

6、太原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审批表(附件2);

  

7、截至当前单位员工缴纳社保明细;

  

8、单位账户信息(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行号、开户账号)

  

五、就业见习补贴

  

(一)条件和标准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企业(单位)可按季度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为我省一类地区工资标准的50%。

  

鼓励见习单位提高就业见习留用率,对留用率高于50%的单位,可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就业见习留用率每提高10%,补贴标准提高我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对见习留用率高于80%的,补贴标准提高我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提高标准后的补贴金额根据见习单位实际留用的人数确定。

  

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就业见习补贴申请

  

见习单位申请见习补贴需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以下材料(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1、为见习人员购买保险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的人生意外伤害保险(保单);

  

2、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4);

  

3、见习高校毕业生《毕业证》《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4、太原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统计表(附件5);

  

5、太原市就业见习人员增减变化统计表(附件6);

  

6、见习单位发放就业见习生活补助明细单账(见习生补贴工资表上签字或银行转账明细加盖单位公章);

  

7、太原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变动月统计表(附件7);

  

8、太原市季度就业见习工作情况表(附件8)。

  

六、拨付程序

  

见习单位报送补贴材料实行按月准备,按季报送。呈报时间为下季度第一个月前5个工作日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后,报同级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公示后,报财政部门复核,预算单位由财政部门拨付,非预算单位资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资金拨付到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财政资金拨付后,按规定将享受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人员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管理系统。

  

七、就业见习年度考核

  

经认定的见习单位每年7月15日之前向市或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报表和材料。

  

(一)太原市就业见习岗位人员留用统计表(附件9);

  

(二)单位缴纳社保证明;

  

(三)留用见习生劳动合同书及转正至今工资表;

  

(四)太原市年度就业见习任务计划(表10);

  

(五)太原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审批表;

  

(六)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见习计划。

  

党政机关,全额、差额事业单位见习岗位数量不超过本单位编制数的2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见习岗位数量不超过本单位30%;小微企业见习岗位数量不得超高同期职工数量的50%;其他企业见习岗位数量不得超过同期职工总数的30%。

  

见习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和高校毕业见习期的工作表现,择优留用心习期满高校毕业生。自收自支事业位和各类个业的就业见习留用率应不低于40%。对上一个周期(一般为一年)达不到要求的自收自支单位、企业暂停一年见习资格。

  

八、工作职责

  

(一)市、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年度就业见习计划,负责就业见习单位的认定和见习岗位审核确定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实地考察,并通过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和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