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督〔2020〕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117号》规定,有效。
各市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
现将《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有效解决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问题,纵深推进行业整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和在合肥主持召开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政府主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循环利用,着力构建治理规范、布局合理、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助力美好安徽建设。
二、总体目标
“十四五”期间各设区的市建筑垃圾管理能力和资源化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实现建筑垃圾减量排放、规范清运、有效利用和安全处置。淮北市、蚌埠市、淮南市持续巩固提高全国建筑垃圾治理试点成效,建立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源头管理。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加强源头治理。规范施工管理,优化建筑设计,科学组织施工,优先就地利用、就地减量,在地形整理、工程填垫等环节合理利用建筑垃圾。推行装配式建筑以及商品房全装修等建设方式,从源头降低建筑施工和房屋装修建筑垃圾产生。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要求,由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经费纳入工程概算,组织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二)推行分类管理。加强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可按工程渣土、混凝土块、砖瓦碎块和其它等四类对建筑垃圾进行划分,施工单位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置。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装修装饰施工单位、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理(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的规定分类处置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分类后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并交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严禁将危险废物、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三)严格运输管控。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行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化管理,严肃查处未经核准的个人和企业进入建筑垃圾处置市场。规范实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编号、标识、封闭运输的管理,实现建筑垃圾无尘化运输和全程动态智慧化监管。加快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升级换代,大力推广智能化环保车。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按照当地交警、城市管理部门指定时间、路线行驶。运输企业要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建立运输安全和交通违法考核机制,严禁超载、超速、闯信号行驶。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执法,严肃查处乱堆、乱倒、偷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各地城市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在城市道路上遗撒建筑垃圾的行为,依法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四)加强设施建设。按照“就地处理,就近回用,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输成本”的原则,综合考虑建筑垃圾产生量及其分布、运输半径、环境保护等因素,合理规划布局,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因地制宜、加快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满足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应满足《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严格执行分区作业、堆填高度等要求;规范作业管理,严格控制废气、废水、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