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青政发〔2024〕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了《青岛市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

 

一、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

1.结合重点行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支持装备创新产品市场推广应用。对通过省级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认定的企业,按照认定年度产品销售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首台(套)技术装备最高奖补150万元、关键核心零部件最高奖补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落实中央设备更新贷款贴息政策资金,围绕重点行业设备更新改造、交通运输设备和老旧农业机械设备更新等领域,对符合条件的新增设备贷款给予贴息支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3.支持信息化教学设备更新,2024年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人工智能实验室建设,对区(市)建成并通过验收的人工智能教育实验室,市级财政按照每间5万元标准给予奖补。(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4.统筹各级住建领域设施更新资金4亿元以上,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实施供水、供热、供气、排水、安防等基础设施改造提升。(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

5.支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早淘汰、早更新,2024年统筹用好各级资金,按照车型、使用年限及淘汰时间等给予一定比例奖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6.深入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购置应用补贴政策,统筹中央和市级相关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4类农机的报废,按照单台农机类型给予定额报废补贴,逐步扩大机具报废补贴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农业机械给予一定购置补贴。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科技创新与数字经济发展

7.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省政府已经给予奖励的,不重复奖励。该政策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8.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9.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10.对获准建设的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准建设的省级产业创新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11.提供普惠算力服务。面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发放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算力券”,降低算力使用门槛,支持企业购买算力服务。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算力需求企业,通过全市算力调度服务平台使用算力资源且算力费用1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支付算力费用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支持企业开展通用大模型和行业大模型研发,对参数量不低于千亿的通用大模型或参数量不低于百亿的行业大模型、典型应用场景不少于5个、按规定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大模型备案登记的,按照大模型建设方实际支付算力费用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贴。(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2.加快推动数据流通交易,繁荣数据要素市场。总结创新经验,开展典型案例评选,对获评国家级“数据要素×”典型案例的企业,按照案例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

13.培育数据产品和服务提供商,鼓励企业大力挖掘数据价值,面向市场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丰富市场数据产品和服务供给,促进数据开发利用。对符合条件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年度数据流通交易额全市排名前十的,按照数据流通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

三、发展壮大民营经济

14.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年度累计直接融资额100万元(含)的,给予10万元奖励,超出100万元的部分,按增加金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经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培育,实现新三板挂牌、沪深北交易所或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分别按30万元/户、50万元/户标准给予培育机构奖励。企业通过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直接融资且年度融资总额增长超过5%的,按该部分融资额的1%给予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