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建房规字〔2023〕35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朔州市城市管理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出租、出售行为,我们制定了《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出租、出售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出租和出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以下简称“建筑区划”)是指同一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赁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人民防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赁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
第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租赁和销售纳入商品房租赁和销售管理,与商品房同步办理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手续,具体条件参照执行国家和本省关于商品房租赁和销售管理的相关规定。预售车位、车库的资金应当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租售方案应当包括车位、车库租售方案。租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位、车库分布位置、数量、面积情况(包括规划和测绘平面示意图);建筑区划内存在住宅、商业、办公楼等不同功能用途房屋的,应当一并公示各功能用途房屋的车位、车库分配情况及规划配比依据。
(二)如拟出租的车位、车库在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应当明示人防工程的范围及车位、车库布置情况,并注明使用注意事项。
(三)出租车位、车库,应当明确出租的期限、方式和租金;出售产权车位、车库,应当明确出售方式和售价;出售机械车位应当明确出售的期限、方式和售价。
(四)保证出租或者出售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的措施。
(五)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车位、车库租售方案应当在建筑区划内的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
第七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车位、车库的租赁和销售价格应当参照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车位、车库的近期租金标准和售价,具体成交价格由双方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八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数量超过本建筑区划内房屋套数的,建设单位在保证本建筑区划内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可以相应购买或租赁一个车位或者车库的前提下,可以将剩余的车位、车库出售给本建筑区划内需要购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车位、车库的业主。
车位、车库数量无法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或租赁一个车位或者车库的原则,依照买受人的房屋认购顺序挑选或抽签、摇号等公开方式出售或出租。业主购买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途属于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可以相应购买或者租用一个车位、车库。
第九条 建设单位出售车位、车库时,本建筑区划内房屋已全部交付使用超过12个月,尚有未出售或者附赠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也不得与商品房捆绑销售。
第十条 建设单位出租产权车位、车库的,在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可以将车位、车库出租给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在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要的前提下,可以面向社会车辆提供计时停车服务。
第十一条 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只能出租,不能出售:
(一)规划已明确具有公共配套设施功能的;
(二)车位、车库建筑面积已计算在商品房公摊面积之内的;
(三)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和其他地面场地施划临时车位的。
出租业主共有的车位、车库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全体业主共有。
第十二条 建筑区划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