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USHUI.NET®提示:根据《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涉及“放管服效”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并政办发〔2018〕17号)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和改善
残疾人民生,加快推进
残疾人小康进程,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保基本与政府扶贫相结合,全覆盖与社会帮扶相结合,补短板与制定优惠政策相结合,加快推进
残疾人小康进程。到2020年,
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
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帮助
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扎实做好
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工作
(一)加大
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
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
残疾人可以单独作为一个家庭,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一户多残或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可在低保标准范围内实施分类施保,提高其救助水平。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
残疾人家庭,依申请给予临时救助。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
残疾人,逐步改善供养条件。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
残疾人,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优先给予医疗救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
残疾人社会救助申请,要及时受理,提供相应便利条件。
(二)建立完善
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5〕52号)和《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
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函〔2015〕274号),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
残疾人基本需求相适应、与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的困难
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困难
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
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
残疾人,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
残疾人及其他困难
残疾人。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
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
残疾人,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
残疾人或其他
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
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符合条件的
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
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从事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办方便
残疾人的优惠服务项目,落实低收入
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聋人、盲人特定信息消费政策。
(三)帮助
残疾人普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落实完善城乡
残疾人普遍加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贫困
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予以补贴;城乡重度
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政府代缴保险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
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提高
残疾人社会保险参保率和待遇水平。完善重度
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
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
(四)优先保障城乡
残疾人基本住房。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
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
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各县(市、区)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
残疾人家庭。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要求,采取制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对无力自筹资金的
残疾人家庭等给予特殊照顾。在移民扶贫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中,对农村贫困
残疾人家庭住房建设和改造予以优先安排。到2020年完成农村贫困
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三、千方百计促进
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
(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和稳定发展集中就业。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山西省关于促进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晋残联〔2014〕57号),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除对2015年1月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安排
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外,对达不到比例要求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严格依法征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和安置
残疾人就业。对吸纳符合条件
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扶持
残疾人福利企业发展,完善
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搭建
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政府优先采购
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培育扶持吸纳
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对参加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并符合条件的
残疾人,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大力支持
残疾人多形式就业增收。建立
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
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对其优惠提供孵化服务。加大
残疾人就业援助力度,创建
残疾人实训基地、就业创业基地、农村
残疾人扶贫基地及盲人按摩示范店,通过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
残疾人就业,辐射和带动更多
残疾人致富。积极推进灵活就业、辅助性就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
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帮助其安排经营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
残疾人,按不低于15%比例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
残疾人就业,逐步把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乡、镇、街道和社区
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大力发展
残疾人网络就业,对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扶持,吸纳更多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探索
残疾人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汽车在符合驾驶和运营安全要求前提下,提供城乡社区与地铁站及公交站点间短距离运输服务。
(三)加大农村
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落实好省、市精准扶贫工作要求和《关于贯彻实施农村
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意见》(并政办发〔2013〕67号),把农村贫困
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全市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九大工程”中,将农村贫困
残疾人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纳入贫困县考核指标。统筹培训资源,加强培训工作,帮助
残疾人扶贫对象家庭掌握更多实用技术。安排一定专项扶贫资金,加大对农村
残疾人扶贫支持力度,落实好扶贫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农村
残疾人扶贫基地发展和扶贫对象家庭参与养殖、种植、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组织农村贫困
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保障
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
(四)切实加强
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监察。加强全市
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推进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
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市、县(市、区)建立完善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各级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向
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为
残疾人有效开展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求职定向指导、职业康复、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
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对
残疾人兴办、创办、领办安置
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在场地、资金、技术、贴息贷款等方面予以支持。支持发展
残疾人家庭手工业,建立完善
残疾人家庭手工业服务体系,开辟
残疾人居家就业和网上就业渠道。加强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开展
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
残疾人自主参加的职业培训可以按规定予以补贴。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严肃查处强迫
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或辞退人员时歧视
残疾人行为,维护
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
四、着力提升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一)强化残疾预防、康复等服务。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有效控制因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环境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和发展。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控制残疾发生率。加强
残疾人婚育指导,开展出生缺陷发生风险评估。市、县两级按照规定建立完善康复服务机构,形成以市、县级康复服务机构为支撑、社区康复为基础的
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建立完善残疾报告制度,做好儿童残疾筛查随报工作,加大政府经费投入,形成早预防、早筛查、早转介、早治疗、早康复工作机制。加大贫困
残疾人康复救助力度,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对16岁以下残疾儿童和少年提供康复救助。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
残疾人、重度
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予以补贴。建立医疗机构与
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实行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将
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
(二)提高
残疾人受教育水平。落实《山西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晋政办发〔2014〕55号)和《太原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并政办发〔2015〕36号)及后续行动。推行全纳教育,鼓励普通学前教育机构接收残疾幼儿,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招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或附设特殊教育班教学。各县(市、区)要加大残疾学生就学支持力度,对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免费义务教育,积极推进高中阶段
残疾人免费教育,对在读的残疾儿童按照规定给予生活补助。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建立高中阶段特殊教育资助保障长效机制,制定具体、明确的支持方案和分担比例,对接受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的学生按规定免收学费并提供免费教科书,发放助学金和交通补助,同时将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生纳入当地
残疾人生活补助范围。对符合学生资助政策的残疾学生和
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逐步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并逐年有所提高。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三年内全市特殊教育学校全部达到省定办学标准,完善残疾考生考试辅助办法。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50%拨付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教班教师和职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班建制的特殊教育班级教师补贴。制定加快发展
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
残疾人职业教育,根据残疾学生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以就业为导向,依托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学生技能培训,全面提高残疾学生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三)强化
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城乡
残疾人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现合理布局。加强
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市、县(市、区)建成一批
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通过社会体育指导员普及一批适合
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对
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鼓励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
残疾人凭
残疾人证办理助残乘车卡后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优先搭乘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携带辅助器具和导盲犬。
(四)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落实《
山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43号),严格执行有关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实现无障碍设施与城乡发展建设同步。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社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场所与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城区、县城加快无障碍建设改造,小城镇、农村地区逐步推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改造。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学校、社区、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改造,市、县(市、区)政府安排资金,对贫困
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加强无障碍设施管理维护,使其正常发挥功能作用。机场、车站、金融机构、图书馆、博物馆、大型商场超市、公园、影剧院等公共服务场所提供语音、文字提示和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推进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视作品和节目加配字幕,网络、电子信息和通讯产品方便
残疾人使用。办好太原广播电视台手语新闻节目,县级电视台逐步开播手语节目。
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
(一)大力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