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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淮政〔2015〕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全文废止,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就业创业工作,促进民生改善、城市转型和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 国发〔2015〕32号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8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业江淮”行动计划(2015-2017)的通知》(皖政办〔2015〕39号)等精神,结合淮北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深入贯彻就业优先战略

(一)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发展吸收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在启动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前,需先期评估项目的就业容量和增量,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着力打造新型煤化工、铝基新材料、电子信息、绿色食品、高端矿山成套装备制造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汽摩零部件加工制造)等6个产业集群,形成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为就业创业提供产业支持。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第三产业,继续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

(二)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全面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方略,强化金融、土地、人才等要素保障。落实政府搭建平台,风投基金融入,小微企业入驻补偿机制。建立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科技扶持资金等专项资金池,引导金融机构按照1:10的放贷比例,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扶持发展小微转型升级,发挥小微企业安置就业主渠道作用。对小微企业租用的生产经营给予场地租金优惠,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补贴。对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和岗前培训补贴;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与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开展培训就业对接,根据培训后到企业就业人数,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到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就业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的紧缺专业(工种)毕业生,给予每人一次性3000元补助。在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对介绍中级工以上的技术工人到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就业的职业中介机构,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强化企业用工指导服务。完善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用工服务联动机制,建立企业用工服务联动机制,开展“你招工、我帮办,你发展,我服务”为主题的企业招工帮办服务活动,主动贴近企业开展用工指导,帮助企业合理确定招聘条件、制订用工和岗位培训计划。推进校企对接、乡企对接、优化企业技能人才结构。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支持企业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对企业按规定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按不低于人均300 元标准给予补贴。对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按职工经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人均500、1000、2000、3000 元补贴。

(四)加强失业风险的预防和调控。将失业保险费率从3%下调为2%。对参加失业保险并承诺一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国家规定比例额度发放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对企业转型升级中出现200人以上规模性失业的,要开展专项就业援助和转岗培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重点实施落后产能淘汰企业奖励资金行动计划,按照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标准,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职工转岗培训和职工安置。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和失业预警机制,对承担失业动态监测任务的企业,按规定标准给予补贴。

二、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五)落实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工作,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审批标准、优化审批流程,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实行限时办结。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现“一照一码”。全面推进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继续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进一步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布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推动政府部门运用大数据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和监管。

(六)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鼓励、吸引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创业学院、孵化园区等新型孵化平台和众创空间,市职教园区、各经济开发区分别建立一所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化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鼓励各级政府,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学校教学楼、物流设施等资源,建设一批创新创业园,形成“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孵化体系。引导闲置商铺、写字楼改建成民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人员在民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落实统一孵化政策,按照吸纳企业(带动3人以上就业)户数和每户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民营孵化基地产业服务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七)打造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平台。以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现代金融等为发展重点,充分发挥众创空间“互联网+”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平台作用。在各级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争创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以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支撑,支持中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业务领域,提升企业业务空间;加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推进物流园区规划建设。将传统企业的生产服务业态吸引入驻众创空间。在众创空间以I P技术系统为依托,以O2O线上线下融合为商业模式,通过线下线上两种手段的有机互动和相互促进,催生新型业态。

(八)拓宽创业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和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支持创业创新企业初创期成长。市、县(区)政府要积极整合相关资金,建立创业贷款担保资金,设立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并建立持续补充机制。推进“政银保”合作“整贷直发”项目纵深发展,进一步放宽借款人条件限制,降低贷款门槛。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一律放宽到10万元;合伙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在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期限不超过2年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贴息范围的贴息资金,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列支,超出就业资金贴息范围的贴息资金,按照社会保险隶属关系,从各级就业创业扶持资金列支。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推动创业担保贷款落实。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投入创业活动,建立淮北市创业贷款引导资金池,适度放大比例,为各类创客提供融资服务。

(九)鼓励大学生等青年创业。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对高校毕业生初始创办科技型、现代服务型小型微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00-10000元创业扶持补助。实施青年创业促进计划。积极推荐、争取省创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利用省创业引导资金为初始创业阶段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含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提供额度不超过3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向创业发展阶段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含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抵押放大2倍的贷款。

(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科技创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离岗创业的,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其中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延长。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创业人员离岗期满后应返回原单位工作或按规定办理辞聘(辞职)、解聘(辞退)手续,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和科研课题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管理。

(十一)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规划建设农业产业园、创业园、孵化器,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构建农业产业众创空间,营造良好的农民创业生态环境,引导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利用资金、技术和经营理念等方面的优势和专长返乡投资创业,带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转移就业,促进农村三次产业融合发展。紧密结合当地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指导和帮助返乡创业农民选准选好创业项目。鼓励农民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依托农业产业园,建立“互联网 + 现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交易平台,为农业大数据的集散和各方优质服务资源的汇聚提供通道。

(十二)鼓励外来人员在淮创业。对引进、培育高端人才并签订3年以上合同(每年在我市实际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的创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补助。对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创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资助。各类外来我市创业群体创办实体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创业扶持政策外,优先安排园区厂房租赁或用地支持,优先安排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就近就学,享受免费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档案托管、用工招聘、培训等服务。符合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的创业对象,按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生活补贴、学术资助、成果奖励、休假疗养等相关政策待遇。

(十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实施更加优惠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政策,企业吸纳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最高5200元标准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本条政策执行截止期限为2016年12月31日。实施后,如遇国家和省相关税收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完善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强化问责追责。

(十四)强化创业专项政策扶持。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和医疗保险补助金,创业成功后可领取一次性创业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主创业的,视其生产经营和家庭收入情况,可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创业扶持政策。

(十五)强化创业教育和培训。在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设创业课程,将创业创新教育融入专业课程或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建立一支高水平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开发引进针对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项目,推广通过创业能力测评进行学员筛选做法,提高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每年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不少于2000人次。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每年培训新型职业农民1万人,培训农业创客1000人。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模式,由政府部门和高等学校、企业共建方式建设不少于1所创业学院,提供创业测评、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融资等综合服务。组建淮北创业培训联盟,开展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新型培训活动,培育创业精神。

(十六)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依托国家级创业工作先进城市品牌,拓展“创业江淮”行动计划,实施“创翼起飞梦圆淮北”行动计划,引领高端人才创业、高校毕业生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离岗人员创业,形成千帆竞发创业格局。定期举办创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和创新成果、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广泛宣传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和创业典型,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创业、褒扬成功、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启动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创建工作。

三、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十七)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和民营企业工作。在基层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中确定一定比例计划专项用于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建立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长效机制。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大型企业提供高质量的见习岗位,完善落实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深入实施青年创业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完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基金滚动使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支持。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十八)加强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将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退休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