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
皖自然资规〔202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皖自然资公告〔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及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国办发〔2019〕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 皖政办〔2020〕13号)精神,现就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多测合一”改革,破除行业垄断,提升服务效率,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 主要目标。自2021年开始,在全省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在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及不动产登记等阶段,实现对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同一测绘事项由一家测绘单位承担、同一测绘成果只提交一次的目标,全流程实现测绘成果共享互认,避免重复测绘。
(三) 实施范围。所有涉及政府和社会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
二、工作任务
(一) 整合测绘事项。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和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可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将每个阶段的全部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选址测绘、土地勘测定界、地籍调查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报建图测绘;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规划放线、规划验线、房产面积测算;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核实、土地核验、房产测量、消防测量、人防测量、绿化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不动产补充测绘等。鉴于工程建设项目类型和实施周期存在差异,为科学开展“多测合一”工作,可根据需要将工程建设项目各测绘事项分阶段委托给一家测绘单位,也可将全流程四个阶段测绘事项一次性委托给一家测绘单位。规划验线属行政监管行为,该测绘事项可不纳入“多测合一”范围。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和工程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在上述整合的基础上,本着能合则合的要求,进一步整合测绘事项,减少测绘委托次数,但测绘项目委托方式必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搭建服务平台。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服务窗口,并搭建“互联网+”服务系统和“多测合一”共享平台,提供“多测合一”线上线下多渠道服务。服务系统和共享平台应与当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衔接,与规划、不动产登记等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多测合一”的自动化、网络化管理及数据共享。
(三) 规范测绘市场。测绘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按照《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作业限额承揽“多测合一”业务。各地应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测绘单位进入
“多测合一”市场承揽业务;要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及时清理、取消测绘市场的限制性措施;审批部门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测绘单位提供服务。杜绝测绘单位违法分包或转包、测绘单位借用行政职能或行政资源垄断经营、不合理收费等行为。
(四) 严格技术要求。“多测合一”测绘基准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多测合一”各项技术指标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执行。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多测合一”成果报告样本;严格要求测绘单位按技术规定提交测绘成果,确保“多测合一”成果数据共享应用。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研究细化或制定本地“多测合一”技术规定,施行《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37346-2019 ),以不动产单元代码作为标的物的唯一标识,贯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和不动产登记全流程。
(五) 实施信息共享。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共享机制,优化成果资料提交、利用与共享流程。“多测合一”成果依据工程建设时序分别提交,前期已经提交且没有变化的成果,后续环节不得要求再次提交;凡是可以通过“多测合一”共享平台获取的成果,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重复提交;凡未提交至“多测合一”共享平台的成果,相关部门不得采用。要加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与“多测合一”成果的共享交换、更新利用工作。
(六) 强化质量监管。“多测合一”测绘单位对其提交的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的监管力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探索“多测合一”监管模式,扩大检查比例和覆盖面。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多测合一”测绘单位信用评价、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不良的测绘单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失信情况录入信用管理平台予以公布。
三、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 加强舆论宣传。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舆论宣传,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为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 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建设单位和测绘单位的违法违规测绘行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解读
来源: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日期:2020-12-31
2020年12月30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及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国办发〔2019〕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 皖政办〔2020〕13号),全面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围绕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进程、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等方面开展了专题调研。在充分调研全省各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施行情况的基础上,借鉴其他省份的改革经验,研究起草了《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了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
二、起草依据
《指导意见》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拟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明确,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明确,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3.《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明确,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要求,并对具体标准作出明确。
4.《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市场。测绘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测绘市场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非法封锁、垄断行为。进入测绘市场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并按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5.《安徽省测绘条例》明确,县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国办发〔2019〕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