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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物局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加强非国有博物馆管理的指导意见

山西省文物局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加强非国有博物馆管理的指导意见
晋文物发〔2024〕1号



各市文物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非国有博物馆管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积极性,发挥非国有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丰富公共文化供给,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宣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及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非国有博物馆是指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非国有博物馆的备案以及指导等工作,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管理、监督本辖区内非国有博物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相关活动。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举办非国有博物馆,优先发展填补我省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地方文化特色、行业特性,以及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进程的各类非国有博物馆。非国有博物馆应当坚持正确办馆方向,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得接收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合法的藏品。严禁非国有博物馆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非国有博物馆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

二、设立、变更与终止

(一)非国有博物馆设立

1.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固定适宜的办馆场所,符合《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等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专用的展厅、库房、符合国家规定的安防和消防设施;展厅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原则上不低于400平方米,不低于建筑面积的40%,适宜对公众开放。

(2)具有与办馆宗旨、业务范围和馆舍规模相适应,构成体系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原则上不少于300件(套),藏品应确保真实可靠且来源合法。具有基本陈列计划,展览内容科学准确。

(3)具备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办馆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5)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

2.申请备案的非国有博物馆,应提交下列材料:

(1)馆址所在地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请示文件、业务主管单位证明文件原件各1份。

(2)设立备案所需材料3份,逐份装订成册,包括:博物馆设立申请书,博物馆章程草案,馆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办馆场所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等文件、展室和藏品保管场所的环境条件符合藏品展示、保护、管理需要的论证材料,藏品目录、藏品概述及藏品合法来源说明,出资证明或者验资报告,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陈列展览方案。

3.非国有博物馆备案办理程序。

(1)申请。非国有博物馆举办者应在馆址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社会组织名称核准。取得《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后,向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其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文物行政部门对非国有博物馆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审查把关,并出具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证明文件。

(2)备案。非国有博物馆举办者凭上述业务主管单位的证明文件、设立备案所需材料,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确定是否予以备案,出具博物馆备案文件或不予备案通知,并抄送出具证明文件的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

(3)登记。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接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备案文件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等非国有博物馆登记申请材料上加盖印章。非国有博物馆举办者凭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成立登记的相关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登记完成后,依法办理印章刻制、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完毕后报申请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二)非国有博物馆变更

非国有博物馆的名称、馆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章程等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经业务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核准变更,并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三)非国有博物馆终止

非国有博物馆终止的,应当向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注销。办理注销前,应在业务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在清算完成之日起15日内,向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藏品属于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遵守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运行管理

(一)按属地管理原则,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具备部分博物馆功能的类博物馆纳入行业指导范畴,采用分级孵化模式,培育成熟后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对未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和相应民政部门登记、擅自以博物馆名义进行活动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依法办理登记。期满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当事人自行解散或者依法予以取缔。

(二)非国有博物馆应建立健全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博物馆章程和发展规划,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非国有博物馆应按年度建立和公布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藏品情况、展览活动情况、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定期将非国有博物馆运行情况通报同级民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三)非国有博物馆应当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众开放。非国有博物馆对公众开放应完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公众及博物馆自身工作人员的安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开放时间等信息应予公告,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公告;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学习与休闲时间相适应,法定节假日与学校寒暑假适当延长开放时间;无特殊原因,全年开放时间应不少于8个月;开放过程中,如遇重大事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关闭馆舍的,须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闭馆。

(四)非国有博物馆应按照文物行业标准规范及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藏品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藏品总账、分类账及每件藏品的档案,并报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非国有博物馆的藏品,需认定为文物的,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申请馆藏文物定级的,应逐级上报,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文物鉴定机构按程序确定其级别。经过认定的文物藏品,应依法建立馆藏文物档案,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逐级报送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经备案的藏品属于博物馆的法人财产,非国有博物馆应按照资产管理要求将藏品逐件登入财务固定资产账。对于尚未完成藏品登记确权的非国有博物馆,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其补充完成藏品的登记和确权工作。

(五)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文物安全、展览内容监管,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非国有博物馆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依管理权限,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内容向举办地文物行政部门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备案。革命文物主题陈列展览须报举办地宣传部审核。

非国有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