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
(1996年8月31日省政府令第7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2月20日省政府令第27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271号)规定,1.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城建档案机构”统一修改为“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
2.删去第二条中的“规划”。
3.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城市建设规划档案”;将第三款中“建设管理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应在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当地城建档案机构预交城建档案保证金”修改为“应当与县级以上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签订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删去第二款。
5.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6.删去第十五条中的“否则,规划部门不予规划定点”。
7.删去第二十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规范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
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工作纳入本地区建设事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条 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城建档案工作,业务上受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地、市、县城建档案工作由同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建档案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地区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
(三)审查、验收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四)查处城建档案管理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各市、县
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和保管本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建档案;
(二)对建设单位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管理、利用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对接收的城建档案进行管理,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四)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咨询和城建档案的科研工作。
第七条 建制镇的人民政府应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镇的建设档案工作。建制镇重要的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建设档案,应于立卷五年后移交市、县
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保存。
第八条 各市、县应建立以市、县
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为中心,各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
第九条 凡在各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时向当地
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移交下列城建档案:
(一)城市建设勘测档案;
(二)城市建设规划档案;
(三)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四)城市建设管理档案;
(五)城市建设科研档案;
前款城建档案的具体内容,由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城建档案业务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城市开发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内城建档案的形成与管理,并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当地
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城建档案。
军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当地
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移交穿越市区部分的工程建设档案。
第十条 各
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的范围接收和收集城建档案及有关资料,并履行相关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
应当与县级以上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签订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城建档案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物价行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后,保证金及时如数退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称的工程竣工档案包括:工程项目准备阶段的文件材料;工程施工阶段的文件材料;工程竣工阶段的文件材料和工程竣工图。
工程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