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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汴政办〔2016〕1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 [2022] 1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2024〕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60号),解决好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经市政府同意,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具有开封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具有开封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
  (二)补贴标准
  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均为60元/人/月,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和适时调整。
  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残疾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开封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和《开封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照片。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可由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向残疾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要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通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在接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申请材料报县(区)残联审核。
  (三)复核。县(区)残联接到初审材料起,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同时将有关证件和申请材料转送县(区)民政部门。
  (四)审定。县(区)民政部门接到审核材料起,通过低保信息系统进行审定后初步拟定名单先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残联组织按照权力清单制度要求,向社会公开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人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公示。审定合格,由县(区)民政会同同级残联部门汇总,制定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同时上报上级民政部门、残联备案。
  三、资金的来源与发放
  (一)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省辖市、县级财政分级负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比例按省政府要求,由省、省辖市、县(区)按3∶3∶4的比例分担。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市、县(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市、县(区)可根据财力状况统筹本级财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级补助等用于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发放。在此次发放通知确定的标准和范围基础上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所需的资金,由当地政府负担。
  (二)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按月现金社会化形式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递交申请的当月起计发补贴。
  四、补贴对象的管理
  (一)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年度检查复核制度和随机抽查制度,对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档案一人一档,县(区)民政部门和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的日常管理、更新并及时上报上级民政及残联备案。
  (二)享受两项补贴的时间界定。残疾人证签发时间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时间都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的,补贴自2016年1月1日起当月计发;2016年1月1日至9月20日之间的,补贴以残疾人证签发日期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时间中较晚的日期为准当月计发;9月20日以后具备发放条件的,补贴自申请之日起当月计发。
  五、监督管理
  (一)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强化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工作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