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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
云府〔2023〕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根据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经市政府同意发文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决定:

对《云浮市无偿献血管理暂行办法》等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对《云浮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对《云浮市殡葬管理规定》等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延长有效期。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云浮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云浮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云浮市人民政府决定延长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9日


附件1

云浮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共7件)

一、《云浮市无偿献血管理暂行办法》(云府办〔2006〕10号,2006年2月13日印发)

修改内容:

(一)删除标题《云浮市无偿献血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暂行”;

(二)将第五条中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云浮日报社等宣传部门”修改为“云浮市融媒体中心等宣传机构”;

(三)将第六条中的“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包括暂住3个月以上的外地人员,以下统称适龄公民)”修改为“适龄健康公民”;

(四)在第六条后增加第七条“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五)在第九条后增加“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鼓励稀有血型的公民积极献血。”;

(六)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临床用血时可享受的权利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删除文中第十九条;

(八)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一)献血累计1600毫升以上的个人”修改为“(一)献血累计3000毫升以上的个人”;

(九)将第二十二条中的“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修改为“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十)将文中“适龄公民”修改为“适龄健康公民”。

上述内容修改后,对文中序号作相应调整。

二、《云浮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云府办〔2019〕1号,2019年1月31日印发)

修改内容:

删除文中第10点、第11点;

上述内容修改后,对文中序号作相应调整。

三、《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云府办〔2019〕21号,2019年11月26日印发)

修改内容:

(一)将第二条中的“授予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修改为“授予在创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广先进质量理念、推行科学质量管理方法成效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对云浮市质量强市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二)将第四条中的“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修改为“市政府质量奖每五年评选一次”;

(三)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五年,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云浮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产业、环保、质量、卫生等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三)质量管理机构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复制推广价值;(四)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大力推进质量变革,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居行业前列;(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记录。”;

(五)将第十四条中的“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不得参加下两届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修改为“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五年内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六)将第十五条中的“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奖后两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修改为“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奖后三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不得参加下两届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修改为“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五年内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七)将第二十条中的“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6日(五年)”修改为“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8日。”

四、《云浮市设立金融机构奖励办法》(云府办〔2020〕3号,2020年1月19日印发)

修改内容:

(一)将第四条中的“……提交申请”修改为“……提交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向社会公示7天”修改为“……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三)删除文中第六条。

上述内容修改后,对文中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五、《云浮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资助办法》(云府办〔2022〕22号,2022年8月12日印发)

修改内容:

将文中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按要求如实申报,做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对骗取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六、《云浮市扶持石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