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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淮政〔2005〕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全文废止,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淮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

古树名木的分级及标准:古树分为国家一、二、三级,国家一级古树树龄500年以上,国家二级古树300-499年,国家三级古树100-299年。国家级名木不受年龄限制,不分级。

第三条  本市城乡范围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的管理范围:

(一)树龄在百年以上的;

(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

(三)树种珍贵、本市稀有的;

(四)树型奇特、本市罕见的。

第四条  市绿化委员会对全市古树名木的保护进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古树名木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古树名木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