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岩溶地下水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淮政办〔2010〕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现行有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岩溶地下水开采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淮北市岩溶地下水开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实现岩溶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止水质污染和地质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岩溶地下水的开采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岩溶地下水的开采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节约用水,有权检举控告违法开采、破坏和污染岩溶地下水资源的行为。
开发、利用岩溶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地下岩溶水资源的义务。
第五条 开采岩溶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配置的原则,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开采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位的要求,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以及地质灾害的发生。
第六条 取用岩溶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
第七条 需要申请取用岩溶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九条 开采岩溶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开凿取水井,并将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取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