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8〕37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金融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机关事业单位:
《江西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工作,维护职业年金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 国办发〔2015〕1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6〕92号,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厅发〔2018〕3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7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职业年金基金的委托管理、账户管理、受托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业年金基金采取省级集中委托投资运营、专业机构市场化运作的模式进行运营管理。
第四条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所涉及的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统称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代理人为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在具有相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中选择。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研究制定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政策和行政监督管理等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重大事项和政策;审议职业年金基金分配、管理费计提办法并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审定职业年金基金分配方案和管理费计提方案等重大事项。
(二)根据有关规定对全省各级从事职业年金业务的社保经办机构、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归集账户托管银行进行监督,对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按规定做好职业年金计划备案审核工作,监督职业年金计划建立和合同履行情况,指导职业年金计划规范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
暂行办法》规定履行代理人职责。
(二)制定评选委员会章程,履行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职责,承担事务性工作。
(三)建立职业年金计划。草拟职业年金基金分配办法和管理费计提办法,提出职业年金基金差异化分配方案和管理费计提方案;签订受托管理合同,指定支付赎回计划。
(四)履行职业年金经办管理职责。归集全省职业年金缴费;按规定建立并实施职业年金业务经办规程、基金风险控制机制等规章制度,建设职业年金经办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工作。负责职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和记录、账户转移、账户相关信息的查询与披露等工作。
第七条 省、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管理体制和资金负担原则,负责在受益人退休或办理职业年金待遇跨统筹区域转移时,按规定及时足额安排个人账户记实资金。
第八条 各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职业年金参保登记、缴费信息、基金缴费归集、待遇计算,受理待遇支付和账户转移申请,确保职业年金缴费账实相符,按期将本级职业年金缴费及利息划入省级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协助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为参保人员申报缴费,对职业年金进行代扣代缴,将职业年金及时足额缴入各级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配合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和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托管银行做好单位、个人缴费信息账实匹配工作。
第十条 成立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人数为7人、9人或11人,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以及部分基金规模较大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县(区)代表、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五年调整一次,遇工作、职务变动等情况可调整。评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更换受托人。评选委员会不得干涉职业年金计划具体管理、运营工作。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制定评选委员会章程,制定选择、更换受托人的实施方案,确定评选形式,制定评选标准,编制评选文件,组织评选活动,对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执行职业年金基金计划管理合同情况进行考核并承担其他相关事务工作。
第十一条 受托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选择、监督、更换职业年金计划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二)负责制定职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提出大类资产投资比例和风险控制要求。
(三)根据《
暂行办法》规定履行其他相应职责。
第十二条 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安全保管职业年金财产。
(二)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或者养老金产品划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三)向受益人发放职业年金待遇。
(四)根据《
暂行办法》规定履行其他相应职责。
第十三条 投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并建立组合风险控制及定期评估制度,严格控制组合投资风险。
(二)按有关规定建立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三)根据《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