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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印发关于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和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和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和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9月24日

关于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和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和《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 自然资发〔2020〕128号)要求,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一)坚决做到“八不准”。严格落实“八不准”相关规定, 即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对2020年7月3日之后出现的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实行“零容忍”,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该复耕的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坚决止住增量。

(二)推进执法力量下沉。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持续加强耕地保护监管,推进行政执法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各乡(镇)要充实执法人员力量,积极认领省政府赋予乡镇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监管密切相关的四项执法权,做到全面履职、规范实施,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各乡(镇)、村要确立自然资源执法巡查信息员,把信息员纳入自然资源执法平台统一管理。

(三)发挥部门监管作用。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巡查,特别是对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要纳入一级巡查区域,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发挥好宅基地管理的主责作用,加强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各乡(镇)、村要加强日常巡查,做到人员到位、不留死角、重点突出、核查准确,对发现的新增乱占耕地行为要在执法监管平台记录留痕,及时处置或移交,把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问题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

二、切实保障农民合理的建房用地需求

(一)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经省政府同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省人民政府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权限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加强规划管控。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在村庄规划编制时,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新增宅基地选址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要避让地质灾害易发区域,严禁切坡建房。在国土空间规划尚未审批的过渡期,对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可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规模审批。

(三)计划指标单列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专项保障,年底报自然资源部核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每年以县域为单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保障的合理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两厅将全省情况汇总报省政府审核。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产业建设用地计划分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由县级专项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依法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进一步落实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要求,各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联审制度,在政府网站或办公场所等主动公开、公示办理流程和申报材料,明确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最大限度方便群众。要充分利用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强化宅基地管理,依法依规审批宅基地